新華社北京1月26日電(記者 吳雨)中國人民銀行26日對外公布,會同財政部聯合印發《儲蓄國債(憑證式)管理辦法》,對儲蓄國債(憑證式)的概念和范疇以及相關業務管理作出明確要求和統一規定。
從國庫券到憑證式國債,再到儲蓄國債(憑證式),盡管名稱不斷變化,但其安全性高、起買點低、收益較高、變現靈活等特點沒有改變。因此,儲蓄國債(憑證式)受到百姓青睞,特別是深受中老年投資者歡迎。
“但儲蓄國債(憑證式)的制度建設比較滯后,業務管理仍不夠規范。”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出臺相關管理辦法,可完善儲蓄國債管理制度體系,為儲蓄國債(憑證式)的業務管理提供有效制度保障,有利于從制度層面解決上述問題。
記者了解到,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聯合印發的儲蓄國債(憑證式)管理辦法主要明確了儲蓄國債(憑證式)的發行方式、發行對象、計息方式等內容,規定了投資者購買儲蓄國債(憑證式)、提前兌取和兌取本金利息的一般情況及特殊情況處理流程,設置了承銷團成員銷售額度管理、手續費收取等內容。辦法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儲蓄國債(憑證式)發行對象僅為個人投資者,任何組織、機構不得認購。投資者辦理提前兌取時,只能按規定的當期國債提前兌取條件計息,并且要按規定比例向承銷團成員支付手續費。儲蓄國債(憑證式)到期后,承銷團成員審核并確認相關手續無誤后,須立即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利息,不得收取手續費,不得無故拒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