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等法律,國家藥監局、國家中醫藥局組織制定了《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地方藥材標準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食藥監辦藥化管〔2015〕9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管理辦法
2.《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國家藥監局 國家中醫藥局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