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XXX來信反映其屬于香港居民,但本人已在國內醫學院校就讀五年,日后預在大陸發展,即將面臨執醫問題,希望得到解決方法。
回復:香港居民獲得醫師資格相關問題可按照《關于取得內地醫學專業學歷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衛醫發〔2001〕249號)、《關于落實<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中醫療及牙醫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衛醫發〔2003〕333號)、《關于落實<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中醫療及牙醫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衛醫發〔2005〕141號)等有關文件執行。政策具體內容可登陸國家衛生計生委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