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杰·嘉措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重視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以下簡稱“中醫藥法”)明確,中醫藥是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藥在內的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同時在附則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促進和規范本地方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辦法。我局高度重視并推進少數民族醫藥工作。2018年7月,我局與國家民委、國家衛生健康委等13個部委聯合印發《關于加強新時代少數民族醫藥工作的若干意見》,圍繞新時代提高少數民族醫藥醫療服務能力、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推動產業發展等方面提出了具體措施,對少數民族醫藥工作作出系統部署。
在推進少數民族醫藥保護和傳承創新方面,一是按照中醫藥法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要求,正在積極推動《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條例》立法工作,研究建立符合中醫藥傳統知識特點的保護制度。二是積極推進《中華醫藏》民族醫藥卷編撰,開展224種藏、蒙、維、傣、彝等民族醫藥古籍的提要編纂和影印出版;完成160多部少數民族醫藥文獻整理、140項適宜技術篩選推廣;確定52個少數民族醫藥重點學科,建設139個少數民族醫藥專家及流派傳承工作室;2021-2023年連續通過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資金支持內蒙古、云南、西藏、青海、寧夏、新疆、廣西等民族地區的少數民族醫藥古籍館藏單位開展館藏條件改善、修復能力提升、數字圖書館建設。三是2022年通過“中醫藥古籍文獻和特色技術傳承專項”支持內蒙古自治區國際蒙醫醫院開展“蒙醫整骨拔伸噴酒按摩治療橈骨遠端骨折的臨床研究”特色技術的臨床評價與示范推廣。
在推進少數民族醫執業醫師資格認定方面,我局積極支持少數民族醫通過法定渠道取得醫師資格。藏、蒙、維、傣、朝、壯、哈等7個少數民族醫已納入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體系。按照《醫師法》規定,符合有關條件的,可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同時,為做好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工作,根據中醫藥法有關規定,2017年印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原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5號)明確: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通過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考核后,可以在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扎實推進中藥管理工作,國家藥監局先后發布了《關于促進中藥傳承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中藥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中藥注冊管理專門規定》,深化中藥審評審批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健全符合中藥特點的管理制度和技術評價體系,構建中醫藥理論、人用經驗與臨床試驗相結合的審評證據體系,支持和鼓勵具有人用經驗藥物的研發。積極推動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健康發展。2018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對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實施備案管理的公告》,將醫療機構用傳統工藝配置的中藥制劑注冊管理由審批改為備案,并規定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優化了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管理,提高了醫療機構配置中藥制劑的積極性,推動了中藥制劑的廣泛應用和名醫經驗的傳承。為進一步優化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管理,2023年1月,國家藥監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中藥科學監管 促進中藥傳承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推動醫療機構采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真實世界研究等技術手段,圍繞臨床定位、適用人群、用法用量、療程以及體現中藥作用特點和優勢的評價指標等對醫療機構中藥制劑開展研究,支持將療效確切、特色優勢明顯,不良反應少的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品種向新藥轉化。
下一步,我局將會同有關部門持續推動少數民族醫藥發展工作,加強少數民族醫藥工作調研,研究制定加強少數民族醫藥的具體舉措,支持民族地區制定和完善促進本地區少數民族醫藥發展的相關政策舉措,推動少數民族醫藥傳承創新發展。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