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富春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進一步完善中藥審評審批機制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中藥在很多疾病領域具有特色優勢,通過深入研究,能研發出具有臨床價值的創新中藥,中藥新藥審評審批機制的完善是促進中藥新藥研發的重要保障。您提出的進一步完善中藥審評審批機制的建議對激發中藥產業創新發展動力,開發更高質量的中藥新藥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關于“進一步完善中藥新藥審評方法和評審標準體系”的建議
近年來,我局推動國家藥監局根據中藥審評審批實踐經驗和藥品審評審批制度改革經驗,在《中藥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中優化調整注冊分類,暢通中藥新藥研發路徑;結合“三藥三方”成果轉化實踐經驗,基于中醫藥理論、人用經驗和臨床試驗相結合的審評證據體系思維,積極推動構建符合中醫藥特點的注冊審評證據體系。國家藥監局高度重視中醫藥理論、人用經驗在中藥研發和審評中的重要地位,發布了《中藥新藥復方制劑中醫藥理論申報資料撰寫指導原則》、《基于人用經驗的中藥復方制劑新藥研發指導原則(試行)》和《基于“三結合”注冊審評證據體系下的溝通交流指導原則(試行)》等指導原則,初步構建了中醫藥理論、人用經驗和臨床試驗相結合的審評體系,對處方來源于醫療機構制劑、民間驗方等具有人用經驗的中藥復方制劑新藥的研發決策或注冊申請提供了研發路徑。同時在審評過程中,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提出嚴格落實藥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踐行“程序不減少、標準不降低”的科學審評理念。下一步,我局將會同國家藥監局等有關部門從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發揮中醫藥比較優勢層面出發,進一步推動中藥新藥審評方法和評審標準體系的頂層設計。
二、關于“突出中藥專家在評審中的關鍵作用”的建議
為進一步構建完善符合中藥特點的審評審批體系,保障和促進中藥監管工作重大決策的科學性、權威性,依據《藥品注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國家藥監局今年成立由兩院院士、國醫大師、資深專家組成的中藥管理戰略決策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委會共由40名人員組成,其中中國科學院院士2人、中國工程院院士16人、國醫大師3人、資深專家19人。此外,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中藥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的通告》明確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由專家進行技術審評。國家藥監局會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共同組建了以兩院院士、國醫大師、中醫藥資深專家為組成的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專家審評委員會,對該類制劑的審評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建議,突出了中藥專家在中藥審評中的關鍵作用。下一步,我局將繼續配合國家藥監局等有關部門,根據中藥新藥分類和特點,完善中藥新藥專家評議機制。
三、關于“進一步完善經典名方制劑審評審批管理規定,加快制定實施細則”的建議
經典名方是中醫藥理論指導實踐歷經幾千年錘煉得到的產物,是中醫藥寶庫的明珠。為貫徹落實《中醫藥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我局一直推進古代經典名方制劑的審評審批,發布了《古代經典名方目錄(第一批)》,會同國家藥監局發布了《古代經典名方關鍵信息考證原則》《古代經典名方關鍵信息表(7首方劑)》《古代經典名方關鍵信息表(25首方劑)》。下一步,我局將繼續從中醫藥傳承創新戰略高度認識并把握古代經典名方研發的時代機遇,完善頂層設計,統籌目錄、關鍵信息、審評審批和臨床使用的整體規劃,深入挖掘經典名方的科學價值,提升中藥產品質量和療效,引領中藥產業高質量發展。
四、關于“盡快出臺院內制劑研發新藥實施細則”的建議
中藥院內制劑是中藥新藥研發的源頭活水之一。國家藥監局等八部委聯合發布《“十四五”國家藥品安全及促進高質量發展規劃》,提出加強對醫療機構制劑的規范管理,發揮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傳承創新發展“孵化器”作用,鼓勵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向中藥新藥轉化。國家藥監局正在探索建立橫向聯動機制,以臨床需求為導向,加快推進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的成果轉化。同時建立“臨床經驗方—醫療機構制劑—中藥新藥”研發模式,建立多元化、符合中醫藥特點的中藥臨床療效評價體系和技術指導原則體系,鼓勵中藥創新。2020年組織制定了《中藥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將中藥復方新藥列為1.1類中藥創新藥,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為第3類。下一步,我局將配合國家藥監局,按照《藥品管理法》《中醫藥法》等的要求,推動更多有利于院內制劑向新藥轉化的政策制定。
五、關于“進一步完善中藥的單劑量包裝規格管理”的建議
國家藥監局高度重視藥品規格的規范管理。2004年發布的《關于加強藥品規格和包裝規格管理的通知》規定“藥品規格應當根據藥品用法用量合理確定,一般不得小于單次最小用量也不得大于單次最大用量。……如申請增加的藥品規格與同品種上市規格不一致,必須符合科學性、合理性、必要性原則,必須經過充分的論證,以免給臨床合理用藥造成混亂。”2021年發布的《已上市中藥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規定變更藥品包裝最小單位藥品的數量屬于微小變更。根據《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藥品生產過程中的微小變更,持有人在年度報告中報告即可。簡化了變更程序,便于持有人變更藥品包裝規格,有利于臨床方便使用。
六、關于“單味中藥打粉制劑申報”的建議
國家藥監局鼓勵中藥創新,積極推動中藥審評審批機制改革,加快促進中藥新藥研制。根據《中藥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對于新藥材及其制劑,可按照中藥新藥1.3類進行申報。對于單味飲片打粉,除確有公認的臨床習用歷史的品種之外,在缺乏嚴謹研究的情況下,不適宜作為工業化產品大規模生產、使用,《省級中藥飲片炮制規范修訂的技術指導原則》明確了相關要求。根據《中醫藥法》有關規定,醫療機構根據臨床用藥需求,可以憑本醫療機構醫師的處方對中藥飲片進行再加工。
七、關于“依托大數據、信息化等現代技術,加快建立和完善中藥臨床療效評價體系”的建議
《“十四五”中醫藥發展規劃》提出健全中醫藥科研方法、評價體系,完善臨床療效評價技術、方法,推動中醫臨床診療標準、臨床技術規范的制定。今年,我局根據國家中醫藥傳承創新中心總體工作安排與《國家中醫藥傳承創新中心建設項目遴選工作辦法》有關要求,經綜合評審,與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商確定了46家擬入庫單位名單,國家中醫藥傳承創新中心的任務之一就是加強信息化和數據中心建設,打造多學科融合基礎研究平臺。下一步,我局將以國家中醫藥傳承創新中心的建設為契機,依托大數據、信息化等現代技術,加快建立和完善中藥臨床療效評價體系。
八、關于“遴選療效顯著、安全性可靠的民間方藥作為中藥新藥制劑加以開發利用”的建議
民間醫藥是我國中醫藥的重要組成部分。民間醫藥源遠流長,為保障我國各族人民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許多民間醫藥技術、方法、方藥和器械在民間長期使用,對一些常見病、多發病和疑難雜癥療效獨特,具有深入挖掘和開發價值,是中醫藥自主創新的獨特領域。201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指出,加快構建中醫藥理論、人用經驗和臨床試驗相結合的中藥注冊審評證據體系,優化基于古代經典名方、名老中醫方、醫療機構制劑等具有人用經驗的中藥新藥審評技術要求,加快中藥新藥審批。《“十四五”中醫藥發展規劃》指出,加強開展基于古代經典名方、名老中醫經驗方、有效成分或組分等的中藥新藥研發。支持兒童用中成藥創新研發。下一步,我局將通過中央轉移支付資金“中藥創新能力提升項目”支持對名老中醫經驗方、醫院協定方、醫院制劑人用經驗的規范化、系統化、結構化數據收集和保存,提高人用經驗數據質量,為遴選療效顯著、安全性可靠的民間方藥作為中藥新藥制劑加以開發利用提供更高級別的臨床證據。
九、關于“關于中藥材資源評估申報資料提交內容”的建議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中藥注冊申請,申請人應當進行臨床價值和資源評估,突出以臨床價值為導向,促進資源可持續利用。《中藥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中也明確要求應當進行藥材資源評估。另外,國家藥監局2017年發布了《中藥資源評估技術指導原則》。對于資源評估的要求主要基于如下考慮:首先,在新藥研制階段開展資源評估具有重要意義。一是保障中藥資源持續穩定供給。要求企業采取的措施,如建立固定的種植基地,可避免工業化生產造成中藥材資源急劇下降。二是保障中藥產品質量可控。通過資源評估,要求企業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可獲得質量穩定的中藥材,進而督促企業將對藥品的質量控制延伸到田間地頭。三是為企業研發產品上市提供決策支持。通過資源評估發現不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預計可獲得量與預計消耗量匹配的,提示慎重考慮產品的研發或上市。因此,無論是對于中藥新藥還是已上市中藥,研制過程中有必要進行資源評估。對于中藥注冊申請,要求在申報資料中提交資源評估報告,目的在于引導申請人重視資源評估、主動開展資源評估工作。考慮到業界對于資源評估理念的接受可能仍需要一個過程,評估水平需要逐步提高,目前資源評估水平的高低尚未作為批準上市與否的決定因素。但能否持續獲得質量穩定的中藥材,對藥品質量影響重大,因此,申請人在研究過程中、上市申請前及上市后均應重視中藥材資源評估,進行動態評估。其次,藥品注冊申請人應履行中藥資源評估的主體責任。充分的資源評估需要對相應品種進行市場規模分析,了解所用中藥材的供貨源及中藥材質量保障措施,計算實際使用量等,這些信息可能涉及到企業的商業秘密,只有企業自身是最清楚的。申請人可結合所用藥材特點、質量要求和可能的需求數量,開展資源評估相關研究工作,以保證中成藥生產所需中藥材資源能夠穩定供給,實現中藥高質量發展。最后,資源評估不同于資源普查,并不要求申請人對全國范圍內生物學或生態學方面進行評估,而是針對申報品種本身所需藥材在未來5年內的預計消耗量與預計可獲得量之間平衡關系的評估,以及申報品種商業化生產對中藥資源可持續利用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科學評估。資源評估借鑒了GMP中物料平衡的理念,強調中藥材資源消耗量與可獲得量的平衡關系,企業應采取必要的措施, 保證輸入量不少于輸出量,使可獲得資源能夠穩定供給生產需求。除強調中藥資源的數量外,也強調中藥資源的質量,堅持滿足優質需求與保障供應相結合。
十、關于“關于已上市中藥再評價”的建議
《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制定藥品上市后風險管理計劃,主動開展藥品上市后研究,對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進行進一步確證,加強對已上市藥品的持續管理;第八十三條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對已上市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定期開展上市后評價。因此,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作為藥品上市后再評價工作的主體,應當積極主動開展藥品上市后再評價工作。同時,國家藥監局高度重視中藥上市后評價工作,委托有關科研院所開展了“中藥上市后研究方法體系的建立”等中藥上市后研究有關課題,探索建立中藥上市后評價研究方法體系,為進一步建立完善的中藥上市后評價技術規范奠定基礎。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