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中醫藥管理局、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進一步做好《執業醫師法》的貫徹實施工作,妥善解決《執業醫師法》頒布之日前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師承或確有專長中醫、民族醫從業人員的醫師資格問題,現通知如下:
一、1989年12月31日前,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批準取得有效行醫資格,但未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師承或確有專長中醫、民族醫師從業人員、經考核合格者,予以醫師資格認定。
二、申請中醫、民族醫醫師資格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醫民族醫醫師資格認定申請審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
(四)1989 年12月31日前取得縣級以上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批準的有效行醫資格證明。
三、申請中醫、民族醫醫師資格認定,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人所在地縣級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負責受理中醫、民族醫醫師資格認定的申請和初步審查。對初審合格者簽署審核意見后,報地市級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
(二)地市級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負責對初審合格者的材料進行驗證審核。對審核合格的簽署審核意見后,報省級中醫藥行政部門;
(三)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負責對審核合格者組織考核和醫師資格認定。
1、考核工作由省級中醫藥行政部門統一組織。考核的內容、辦法和標準參照中醫、民族醫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大綱和實施方案;
2、成績合格者予以認定醫師資格,并由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頒發衛生部統一印制的《醫師資格證書》。醫師資格認定工作截止到2008 年6 月30 日。
四、省級中醫藥行政部門負責將取得《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情況予以匯總,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衛生部備案。
五、通過偽造有關證明文件等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證書》者,一經發現,取消其醫師資格,并收回《醫師資格證書》。
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通知規定,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醫師資格認定工作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關系到中醫藥從業人員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任務繁重,各級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宣傳力度,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和要求,認真開展認定工作,確保認定工作順利進行。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衛生部
200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