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醫藥辦發〔2007〕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中國中醫科學院:
根據《中醫藥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我局決定組織實施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十一五”重點專科(專病)建設項目。在“十五”重點專科(專病)建設項目的基礎上,再遴選一批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專科(專病)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進行重點建設。現就有關申報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報單位范圍
(一)政府舉辦的地市級以上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院和綜合醫院。
申報民族醫專科(專病)項目的,可以為政府舉辦的縣級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院和綜合醫院,但已確定為農村醫療機構民族醫特色專科(專病)項目建設單位的不能申報。
(二)具有一定規模的非政府舉辦的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院。
(三)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十五”重點專科(專病)建設項目暫不申報。
二、申報項目范圍
(一)重點專科
應為將某一專科或某類疾病中的3個以上病種作為重點病種的建設項目,具體專科名稱為:
(1)心血管科 |
(2)腦病科 |
(3)肝病科 |
(4)腎病科 |
(5)血液病科 |
(6)脾胃病科 |
(7)肺病科 |
(8)老年病科 |
(9)外科 |
(10)皮膚科 |
(11)肛腸科 |
(12)腫瘤科 |
(13)婦(產)科 |
(14)兒科 |
(15)骨傷科 |
(16)針灸科 |
(17)推拿科 |
(18)眼科 |
(19)耳鼻咽喉科 |
(20)康復科 |
(21)其他 |
(注:申報項目名稱不受上述所列名稱的限制)
(二)重點專病
應為將某一中醫藥(民族醫藥)治療具有特色優勢的病種作為重點病種的建設項目,具體專病名稱參考《中醫病證分類與代碼》(GB/T15657-1995,TCD)和《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ICD-10)中的病名確定。
三、申報條件
(一)中醫(民族醫)特色突出,臨床療效顯著,在一些病種的診療上體現出較好的優勢,在區域內具有一定影響,人才梯隊合理,具有較大的發展潛力;
(二)申報項目所在科室近兩年內無二級以上醫療事故;
(三)申報項目所在科室及其工作人員近兩年來未發生嚴重的醫德醫風問題;自2006年4月以來,未發生索要或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商業賄賂行為;
(四)申報項目所在單位有專科(專病)建設規劃和具體措施;具有較好的基礎設施條件;運行機制良好,管理科學規范,服務質量優良;重視行業作風建設,醫德醫風良好;
(五)申報項目所在單位為綜合醫院的,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科室應為獨立的臨床科室,并有一定規模的固定病床;
(六)申報項目所在單位為非政府舉辦醫院的,實際開放床位數不少于150張。
四、申報數量
(一)各省(區、市)及局直屬(管)醫院的申報項目名額分配見附件1,表中的“Ⅰ”表示申報除“Ⅱ”以外的中醫、中西醫結合專科(專病)項目名額,“Ⅱ”表示申報耳鼻喉、外科(瘡瘍)、推拿、針灸、兒科、眼科、康復等中醫、中西醫結合專科(專病)的項目名額,“民族醫”表示申報民族醫專科(專病)的項目名額。具體規定如下:
1.各省(區、市)及局直屬(管)醫院申報的項目總數不能超過“Ⅰ”、“Ⅱ”和“民族醫”三部分的分配名額之和;
2.“Ⅱ”部分的名額不能調整到“Ⅰ”部分使用,但“Ⅰ”部分的名額可以調整到“Ⅱ”部分。“民族醫”部分的名額不能和其他部分相互調整。
(二)各項目申報單位申報項目數量:
1.省級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院和局直屬(管)醫院不超過3個;地市級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院不超過2個;綜合醫院、縣級醫院和非政府舉辦的醫院不超過1個(縣級醫院限報民族醫項目)。非政府舉辦醫院已有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十五”重點專科(專病)建設項目的,不再申報建設項目;
2.耳鼻喉、外科(瘡瘍)、推拿、針灸、兒科、眼科、康復等專科項目以及申報的專病屬這些專科范圍內的項目(如鼻淵病屬耳鼻喉科),不計算在上述申報數量內。
五、申報程序
(一)由項目申報單位填寫《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十一五”重點專科(專病)建設項目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見附件2)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十一五”重點專科(專病)建設項目申報軟件(以下簡稱申報軟件,見附件3),報當地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其中項目申報單位為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直屬(管)醫院的,報上級主管單位;項目申報單位為衛生部直屬(管)醫院的,報當地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
(二)各省(區、市)中醫藥管理部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直屬(管)醫院的上級主管單位對本地區(單位)申報的項目組織審核、簽署意見,并對項目排序后,于2007年7月13日前將《申報表》(正式文字稿一式2份并附電子版)報送至中國中醫藥科技開發交流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幸福一村55號,郵政編碼:100027),同時填寫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十一五”重點專科(專病)建設項目申報軟件(省局版),并報中醫醫院醫療質量監測中心(E-mail:tcmjczx@163.
com),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六、其他
(一)各省(區、市)中醫藥管理部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直屬(管)醫院的上級主管單位在組織本地區(單位)項目申報時,要兼顧專科的專業覆蓋面,尤其要注重具有中醫特色優勢但近年來發展相對緩慢而發展前景較好的耳鼻喉、外科(瘡瘍)、推拿、針灸、兒科、眼科、康復等專科(專病)的申報。在項目遴選時,將對這些專科(專病)的申報項目按同專業單獨組織。
(二)各省(區、市)中醫藥管理部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直屬(管)醫院的上級主管單位要認真組織本地區(單位)的有關單位按照要求認真填寫《申報表》和申報軟件,并組織審核。申報材料中存在嚴重不實的,要取消其申報資格。
(三)2006年10月已申報的民族醫重點專科(專病)項目,請在原申報表的基礎上,按照本通知的有關要求重新填寫《申報表》并報送有關省(區、市)中醫藥管理部門,由有關省(區、市)中醫藥管理部門統一報送。
(四)《申報表》和申報軟件可從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網站(www.satcm.gov.cn)下載。
(五)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 聯 系 人:董云龍 嚴華國
聯系電話:010—65955519 65914966
中國中醫藥科技交流開發中心 聯 系 人:莫用元
聯系電話:010—64176178 13701024163
中醫醫院醫療質量監測中心 聯 系 人:竺麗明
聯系電話:021—53829018—603
附件:
二○○七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