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司《村衛生室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收悉。經研究,現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建議在第一條中的《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后增加《中醫藥條例》作為《" />
國中醫藥醫政基層便函〔2011〕21號
衛生部農村衛生管理司: 你司《村衛生室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收悉。經研究,現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建議在第一條中的《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后增加《中醫藥條例》作為《村衛生室管理辦法》制定依據。 二、根據征求意見稿第九條“村衛生室應當提供與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功能相適應的中醫藥預防保健和醫療等服務”的要求,所有的村衛生室均應提供中醫藥服務,因此,建議將第十五條改為“村衛生室登記的診療科目為預防保健科、全科醫療科和中醫科。村衛生室原則上不登記其他診療科目。” 三、根據《國務院關于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22號)提出“將農村具有中醫藥一技之長的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的要求,建議在第十一條中的“可酌情增設村衛生室”后增加“允許農村具有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經過考核批準設立專門提供某種中醫藥技術專長的村衛生室。” 四、建議在第二十五條中的“醫學學歷教育”后增加“和中醫師承教育”。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