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民委、衛生部、" />
國中醫藥辦醫政函〔2011〕112號
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湖北、湖南、廣西、四川、貴州、云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衛生廳局、中醫藥(民族醫藥)管理局: 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民委、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4部委共同制定的《全國民族醫藥近期重點工作實施方案(2010—2012年)》(國中醫藥醫政發〔2010〕61號),我局決定在全國民族醫醫院中繼續開展重點民族醫醫院建設工作。通過4年建設,使重點民族醫醫院建設單位成為民族醫藥特色突出、專科優勢明顯、臨床療效顯著、管理科學、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民族醫醫院。現將有關申報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報單位條件(一)民族醫醫院等級應達到二級標準;(二)經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民族醫藥)管理部門批準為民族醫醫院3年以上(截止為2011年6月30日);(三)民族醫藥特色突出,學術水平較高,人才梯隊較為合理,臨床療效顯著,科研能力較強,具有較大的發展潛力;(四)運行機制良好,管理科學規范,服務質量優良;(五)有重點專科建設規劃和具體措施;(六)有開展醫療、科研、教學工作較好的基礎條件;(七)重視行業作風建設,醫德醫風良好。 二、申報程序與數量(一)申報單位填寫《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民族醫醫院建設單位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見附件1),經省級中醫藥(民族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報送我局中西醫結合與民族醫藥司。我局將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后確定項目建設單位。(二)每個省(區、市)原則上申報1個單位。(三)第一批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民族醫醫院建設單位不列入本次申報范圍。 三、注意事項(一)申報書一式3份,紙質版和電子版一并上報。申報書可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網站上下載,網址:www.satcm.gov.cn。(二)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作為附件同時上報。(三)申報截止日期為2011年7月8日,逾期不予受理。(四)申報書內容有弄虛作假者,將取消其參評資格。(五)聯 系 人: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西醫結合與民族醫藥司 王 瑾 陳 娟聯系電話:010—59957686傳 真:010—59957694地 址:北京市東城區工體西路1號郵 編:100027電子郵箱:yzszh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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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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