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衛生部令第52號)(以下簡稱52號令)自2007年2月1日" />
國中醫藥醫政發〔2013〕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衛生計生委)、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衛生部令第52號)(以下簡稱52號令)自2007年2月1日起實施以來,在學歷教育之外為中醫臨床醫師的培養開辟了一條新的途徑,對保持和發揚中醫藥特色優勢、推動中醫藥傳承和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部分省份對文件的貫徹力度不夠,對某些條款理解把握不一致,影響了52號令的實施效果。為進一步貫徹落實52號令,切實做好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是國家制定的一項保障促進中醫傳承的重要政策,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認真組織開展本轄區的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工作。同時,要加強政策宣傳,做好政策解釋,提高知曉率,鼓勵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師承或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考核考試。尚未開展此項工作的省份應進一步提高認識,務必于2013年年底前啟動本轄區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工作。 二、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可根據52號令第十一條規定,制定跟師學習的形式、內容,并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備案。各地應充分發揮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和各級醫療機構的作用,嚴格師承指導老師和師承人員的資格審核,運用抽查學習筆記、檢查臨床實踐記錄等方式加強對師承人員跟師學習過程的監管,防止重形式、輕內容、走過場,確保師承人員跟師學習效果。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規模招生形式舉辦批量師承培訓班。 三、在非戶籍地跟師學習人員,經核準其指導老師執業的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向指導老師執業所在地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出師考核申請。 四、《傳統醫學出師考核和確有專長考核實施方案(試行)》(國中醫藥發〔2007〕47號)中要求對確有專長考核的評議評價實行“選30名居民和30名患者對確有專長人員技術專長進行評議評價”,由于容易流于形式,因此停止執行此條規定。 五、各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應強化責任,組織實施好確有專長考核工作。對申請確有專長考核人員的資質應嚴格審查,確保資料真實可靠。要規范考試程序,加強對考官的培訓,統一考核標準,嚴肅考風考紀,增大工作透明度,確保公正性和公平性,杜絕不符合要求的人員參加考核。 六、《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和《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是對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具備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資格的評價和認定,不能作為有效行醫證件使用。 七、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積極協調本省發展改革、財政、物價等部門,明確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考核考試收費標準,并爭取一定的經費補貼。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2013年4月24日 201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