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招生委員會辦公室、中醫藥管理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人事)司(局):
自2007年規范中等職業學校中醫類專業招生工作以來,通過調整優化中醫類專業結構,科學確定招生規模,提高培養質量,較好地解決了基層中醫藥人員不足的問題。為進一步加強中等職業學校中醫類專業招生管理和人才培養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起,各省(區、市)根據本地區基層中醫人才需求實際情況,原則上可保留1-2所省級以上重點中等職業學校開設中醫類專業并繼續招生。各省(區、市)年招生總規模應控制在1000人以內,招生范圍為本地生源。
二、招生學校資格及其每一年度的招生規模,須通過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教育部備案。未經備案的學校不得招生。
三、招生學校應嚴格按照中等職業學校中醫類專業教學標準要求,以滿足基層中醫藥服務需求為目標,推進教育教學改革,調整課程結構,突出中醫臨床技能培養和基層中醫適宜技術培訓,不斷提高教育質量。
四、經備案后招收的中等職業學校中醫類專業學生所取得的學歷,可作為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和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除經備案招收的中等職業學校中醫類專業學生外,違規超過備案招生規模招收的中等職業學校中醫類專業學生,或其他學校違規招收的中等職業學校中醫類專業學生,其學歷均不作為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五、中等職業學校中醫類專業畢業生考取醫師資格后,須按照所取得醫師資格的執業要求,到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等基層醫療機構執業。學校在招生時應向報考學生和家長明確告知該專業培養目標、就業面向和執業范圍。
六、民族地區中等職業學校開設的中等民族醫類專業,可根據本地區民族醫人才需求情況申請保留,但須經省級民族醫藥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并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教育部備案登記后方可招生。
請各地按上述規定認真執行并做好專業調整工作。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或情況,請及時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和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教育部辦公廳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