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業務主管各社會團體:
一直以來,我局業務主管各社會團體均能夠按照國家和我局有關規定,依據自身章程,規范有序地開展學術會議活動,并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為繁榮中醫藥學術、推進中醫藥事業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近來,我局陸續接到反映,部分社團冒以我局或有關領導同志名義舉辦營利性會議活動,存在弄虛作假、亂收費現象,擾亂了中醫藥學術秩序,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
為進一步規范我局業務主管各社會團體會議活動,增強社會團體社會服務功能,營造良好中醫藥學術氛圍,特就有關事項重申如下,請在今后工作中嚴格執行。
一、局業務主管各社會團體要嚴格遵守國家和我局社團管理規定,按照本單位章程,依法依章加強自身建設,有序組織各類學術活動,提高自律性和誠信度。
二、局業務主管各社會團體舉辦《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業務主管社會團體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活動,或以我局及我局有關部門名義舉辦的活動,一律須履行報批手續。
三、局業務主管各社會團體一律不得以中央領導同志、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領導同志或我局工作人員出席活動為由,邀請單位或個人參加活動。
四、局業務主管各社會團體一律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依法所得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投入會員企業進行營利。未按照規定履行批準程序,不得擅自舉辦全國性或行業性評比活動,經批準舉辦的評比活動不得收取費用。舉辦展覽會、交易會、研討會、培訓等活動,收費應符合國家規定,并公開收費依據、標準和收支情況。
五、局業務主管各社會團體要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財務核算制度,設立專門財務人員,對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實行統一管理。建立資產管理制度,并按有關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六、局業務主管各社會團體要建立和完善對外交流管理制度。在開展國際交流合作時,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出國管理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國計劃,原則上不得申請組織雙跨團組。嚴禁組織營利性會議及一般性考察,嚴禁持因私護照執行公務,嚴格執行衛國際發〔2008〕50號文件精神。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