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醫藥發〔2007〕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局各直屬單位:
為指導和規范各層次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建設,提高中醫藥繼續教育質量,加強中醫藥繼續教育管理,現將修訂后的《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指導和規范各層次各類別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以下簡稱“繼續教育基地”)建設,提高中醫藥繼續教育質量,推動中醫藥行業繼續教育發展,根據《中醫藥繼續教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繼續教育基地是實施中醫藥繼續教育的平臺,其主要任務是培訓各級各類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培養中醫藥繼續教育師資等。
第三條 繼續教育基地的建設要合理布局、明確分工、突出特色,按照不同的培訓內容和培訓對象,確定基地的類別和任務。
第四條 繼續教育基地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廣泛參與的原則,由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依托能夠滿足培訓要求的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及其他機構建設。
第二章 類別和任務
第五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組織建設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級(以下簡稱“局級”)和省級繼續教育基地,有條件的地(市)、縣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建設相應的繼續教育基地。
第六條 繼續教育基地主要分為以下類別:
(一)中醫藥優勢學科繼續教育基地:主要依托具有優勢學科、特色專科的醫療、教育、科研等機構,實施本學科(專科)的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和特色技術培訓,并承擔本學科繼續教育師資培訓任務。
(二)城市社區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基地:主要依托具有全科醫學培訓條件的醫療、教育等機構,實施中醫類別全科醫師崗位培訓、規范化培訓、全科醫學師資培訓和社區衛生服務人員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等。城市社區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基地根據培訓內容的不同,包括城市社區中醫藥知識與技能理論培訓基地、臨床實踐基地和社區實踐基地。
(三)農村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基地:主要依托縣級以上醫療、教育等機構,實施農村中醫藥人員培訓 、師資培訓和農村衛生服務人員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等。
第七條 根據中醫藥事業發展和中醫藥人才需求情況,鼓勵探索建設不同類別的繼續教育基地。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八條 中醫藥優勢學科繼續教育基地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局級中醫藥優勢學科繼續教育基地應當具有國家級重點學科、實驗室,或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學科、重點專科(專病),或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認定的碩士或博士授權點等;
省級中醫藥優勢學科繼續教育基地應當具有省級重點學科、重點專科(專病)、實驗室,或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認定的碩士或博士授權點等。
(二)具有滿足培訓需要的、相對穩定的繼續教育師資隊伍和現代化教學設施以及良好的教學環境。
(三)具有明確的分管領導、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
第九條 城市社區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基地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理論培訓基地:能夠開展全科醫學理論教學的中醫藥教育機構或三級醫療機構。
臨床實踐基地: 臨床科室設置基本齊全的二級甲等或縣級以上中醫醫院。
社區實踐基地: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能夠滿足社區衛生服務實踐培訓要求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二)具有滿足培訓需要的師資隊伍、教學設施。
(三)具有明確的分管領導、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
第十條 農村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基地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中醫藥教育機構或縣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具有滿足培訓需要的師資隊伍、教學設施、臨床實踐場所。
(二)具有明確的分管領導、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 申報認可程序
第十一條 申報局級繼續教育基地,由申報單位提出申請,填寫《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級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申報書》,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初審合格后,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申報省級或地(市)、縣級繼續教育基地,由申報單位提出申請,填寫《省級(地市級、縣級)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申報書》,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或地(市)、縣中醫藥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局級繼續教育基地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委托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組織評審,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公布。
省級或地(市)、縣級繼續教育基地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或地(市)、縣中醫藥管理部門委托其繼續教育委員會或繼續教育工作小組組織評審,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或地(市)、縣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公布,并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
第十三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可同時兼報各類繼續教育基地。
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可單獨申報或兼報城市社區中醫藥知識與技能理論培訓基地、臨床實踐基地和社區實踐基地。
第五章 職責與管理
第十四條 局級繼續教育基地應當根據基地培訓內容,逐年制定工作計劃,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第十五條 省級繼續教育基地應當根據基地培訓內容,逐年制定工作計劃,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局級中醫藥優勢學科繼續教育基地是實施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的主要單位,具備實施本學科(專科)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并授予相應學分的資格。其擬舉辦的下一年度本學科(專科)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后,于當年10月30日前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備案。其學分的計算標準按照《中醫藥繼續教育學分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省級中醫藥優勢學科繼續教育基地是實施省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的主要單位,具備實施本學科(專科)省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并授予相應學分的資格。其擬舉辦的下一年度本學科(專科)省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于當年10月30日前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備案。其學分的計算標準按照《中醫藥繼續教育學分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繼續教育基地實行分層次管理。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局級繼續教育基地的管理,并對省級和地(市)、縣級繼續教育基地進行指導和監督。
省級和地(市)、縣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地區繼續教育基地的管理。
繼續教育基地所在單位負責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繼續教育基地應當建立健全基地管理制度,應用現代化管理手段,實現規范化、科學化管理。
第二十條 繼續教育基地應當加強師資隊伍建設,重視教材建設,改進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加強教學過程管理和質量監控,不斷提高教學水平。
第二十一條 繼續教育基地經費實行多渠道籌集,加強經費管理,保證專款專用。繼續教育基地舉辦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收費。
第六章 檢查與評估
第二十二條 建立繼續教育基地評估制度,對繼續教育基地實行動態管理。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委托其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或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小組定期對其負責管理的繼續教育基地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逐級上報,并向社會公布。評估優秀的,予以表彰;評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繼續教育基地的資格及直接舉辦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的資格。
第二十三條 繼續教育基地實行年度自查自評制度。局級繼續教育基地年度工作總結和自查自評報告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省級或地(市)、縣級繼續教育基地年度工作總結和自查自評報告,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或地(市)、縣中醫藥管理部門,并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11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的《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