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衛生局: 近年來,全國中醫藥系統廣大干部職工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以" />
人社部函〔2008〕2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衛生局: 近年來,全國中醫藥系統廣大干部職工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奮發進取,開拓創新,中醫藥事業取得了較大的發展。為繼承和發揚中醫藥學,大力營造名醫輩出的良好氛圍,調動廣大中醫藥工作者的積極性,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的中醫醫療保健服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中醫藥局決定,年內組織開展首屆“國醫大師”評選表彰工作。現將評選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選范圍和表彰名額 評選范圍:全國中醫藥系統從事臨床工作的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及從事中藥鑒別、炮制等工作的中藥人員。 表彰名額:“國醫大師”稱號獲得者30名。 二、評選條件 “國醫大師”人選應為省級名中醫或全國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工作指導老師,同時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祖國,熱愛人民,遵紀守法,品德高尚,獲得社會廣泛贊譽; (二)熱愛中醫藥事業,具有強烈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為發展中醫藥事業做出突出貢獻; (三)中醫藥理論造詣深厚,學術成就卓越,學術思想或技術經驗獨到,在全國及行業內具有重大影響; (四)從事中醫臨床或中藥工作55年以上,具有主任醫師或主任藥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經驗豐富,技術精湛,在群眾中享有很高聲譽; (五)無私傳授獨到的學術經驗,積極培養學術繼承人。 三、評選的程序和要求 (一)評選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級選拔推薦的方式進行,由所在單位將推薦材料報至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省級中醫藥、衛生和人事部門對推薦材料進行審核,按照推薦名額(見附件2)確定本省(區、市)的 “國醫大師”推薦人選,并按照推薦的優先程度對推薦人選進行排序后報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衛生部、中醫藥局等所屬(管)單位人員,由各所在地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組織申報。 (二)在各省推薦的同時,由中華中醫藥學會、中國中西醫結合學會、中國針灸學會、中國民族醫藥學會和中國中藥協會等社會團體進行集體推薦,并按照推薦的優先程度對推薦人選進行排序后報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其中中華中醫藥學會推薦人數不超過20人,其余各學會(協會)推薦人數不超過5人,推薦人選應為本學會(協會)會員。 (三)評選工作領導小組在各地和學會(協會)推薦的基礎上,組織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同時將評出的人選名單在《健康報》、《中國中醫藥報》等全國行業性媒體上公示5個工作日。 (四)申報材料要求 1.推薦人選要認真填寫《首屆“國醫大師”審批表》(見附件3)一式三份,并制作成電子文本。 2. 由推薦單位寫出推薦報告(包括產生的程序,考察、推薦意見等),并對有關材料審核簽章,報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3.請將上述材料于2008年 12月 10日前報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將電子郵件發至gydspxb@163.com,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日期為準)。 審批表可從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網站(www.satcm.gov.cn)或中華中醫藥學會(www.cacm.org.cn)下載。 四、組織領導 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中醫藥局組成首屆“國醫大師”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見附件1),負責評選表彰領導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中醫藥局。同時,成立“國醫大師”評選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 五、獎勵辦法 對評選出的人員授予“國醫大師”榮譽稱號,頒發獎章、證書,享受省部級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待遇。 評選表彰“國醫大師”是切實加強中醫藥系統干部職工隊伍建設的重要舉措,各級人事、衛生和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充分調動和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共同做好評選工作。通過評選活動,在全國中醫藥系統樹立一批先進典型,激勵和帶動廣大干部職工積極投身中醫藥事業的改革與發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更大的貢獻。 聯 系 人: 張為佳 于宏偉 郭希勇 聯系電話:010-65914964 010-62001183 傳 真:010-62001677 電子信箱:gydspxb@163.com 通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櫻花園東街甲4號 中華中醫藥學會 郵 編:100029
附件:1.首屆“國醫大師”評選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成員名單 2.首屆“國醫大師”推薦名額分配表 3.首屆“國醫大師”審批表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