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印發。 二○○九年三月二日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 />
國辦發〔2009〕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印發。
二○○九年三月二日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2號),設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副部級),為衛生部管理的國家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促進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繼承和發展中醫藥文化職責。 (三)加強中醫藥人才培養、中醫藥師承教育職責,提高農村和城市社區中醫藥人員的職業素質和技術水平。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戰略、規劃、政策和相關標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參與國家重大中醫藥項目的規劃和組織實施。 (二)承擔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及臨床用藥等的監督管理責任。規劃、指導和協調中醫醫療、科研機構的結構布局及其運行機制的改革。擬訂各類中醫醫療、保健等機構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并監督執行。 (三)負責監督和協調醫療、研究機構的中西醫結合工作,擬訂有關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 (四)負責指導民族醫藥的理論、醫術、藥物的發掘、整理、總結和提高工作,擬訂民族醫醫療機構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并監督執行。 (五)組織開展中藥資源普查,促進中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參與制定中藥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中醫藥的扶持政策,參與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建設。 (六)組織擬訂中醫藥人才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中醫藥師承教育、畢業后教育、繼續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工作,參與指導中醫藥教育教學改革,參與擬訂各級各類中醫藥教育發展規劃。 (七)擬訂和組織實施中醫藥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規劃,指導中醫藥科研條件和能力建設,管理國家重點中醫藥科研項目,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 (八)承擔保護瀕臨消亡的中醫診療技術和中藥生產加工技術的責任,組織開展對中醫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醫藥文化的繼承發展,提出保護中醫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建議,推動中醫藥防病治病知識普及。 (九)組織開展中醫藥國際推廣、應用和傳播工作,開展中醫藥國際交流合作和與港澳臺的中醫藥合作。 (十)承辦國務院及衛生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設7個內設機構(副司局級):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來信來訪、新聞發布、信息統計等工作;承擔繼承和發展中醫藥文化的有關工作;承辦中醫藥工作部際協調機制的有關具體工作。 (二)人事教育司。 擬訂中醫藥人才發展規劃,擬訂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并組織實施;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工作;承辦中醫藥師承教育、畢業后教育、繼續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的組織和指導工作;承辦參與指導中醫藥教育教學改革和參與擬訂各級各類中醫藥教育發展規劃的有關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 (三) 規劃財務司。 起草中醫藥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承辦部門預、決算和財務、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管理有關重點項目;組織開展中藥資源的普查,促進中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承辦參與擬訂中藥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的有關工作。 (四) 政策法規與監督司。 起草中醫藥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承辦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擬訂有關中醫藥標準;承辦中醫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工作;規范中醫醫療服務秩序,督辦重大中醫醫療違法案件。 (五) 醫政司(中西醫結合與民族醫藥司)。 擬訂中醫藥防治重大疾病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和組織實施農村衛生、社區衛生服務中的中醫藥工作;擬訂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和保健機構及其技術應用的管理規范、標準并組織實施,對其他醫療機構的中醫業務進行指導;擬訂中醫醫療、保健等人員的執業資格標準、服務規范并監督實施;承辦參與擬訂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有關工作。 (六)科技司。 擬訂和組織實施中醫藥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規劃;指導中醫藥科研條件和科技能力建設,組織實施中醫藥重點科研項目,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 (七)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 擬訂中醫藥國際交流合作規劃;承辦政府間的中醫藥多雙邊交流合作工作;開展與有關國際組織在傳統醫藥領域的交流合作;承辦與港澳臺的中醫藥交流合作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76名(含兩委人員編制1名、援派機動編制2名、離退休干部工作人員編制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2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五、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