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醫藥衛生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2011—2020年)》和《中醫藥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 />
國中醫藥辦人教函〔2015〕143號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局,中國中醫科學院,北京中醫藥大學: 為貫徹落實《醫藥衛生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2011—2020年)》和《中醫藥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促進中醫中藥協同發展,2015年我局將繼續開展全國中藥特色技術傳承人才培訓項目,培養一批熱愛中醫藥事業、理論功底扎實、實踐經驗豐富、技能精湛的中藥特色技術傳承人才。為做好培養對象選拔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培養對象遴選條件 (一)在中醫藥機構及生產企業中從事中藥工作,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受聘擔任主管藥師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10年以上; (二)連續從事中藥資源保護利用、中藥炮制、鑒定、傳統制藥工藝、制劑及中藥藥事管理等相關專業工作15年以上,年齡不超過50周歲(截止時間為2015年6月30日); (三)理論功底較扎實,具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水平的實踐技能。近5年發表過以中藥特色技術為主要內容的論文、或出版過專著、或承擔過地市級以上與中藥特色技術相關項目; (四)有志于獻身中藥事業,在學習與實踐中有較高悟性和鉆研精神,身體健康,具有良好的培養潛能,有中藥特色技術師承教育背景的可優先考慮; (五)所在單位支持培養對象參加脫產學習,本人能夠保證學習時間,完成學習任務。 二、遴選程序 (一)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填寫《2015年全國中藥特色技術傳承人才培訓項目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附件1),說明申請理由,表述個人條件、特長和志向,經所在單位初審后,逐級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 (二)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按照《2015年全國中藥特色技術傳承人才培訓項目選拔考試工作方案》(附件2),于2015年8月30日組織開展選拔考試,并根據分配名額數(附件3),按照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進行錄取,確定培養對象名單。 (三)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確定全國中藥特色技術傳承人才培訓項目培養對象名單,予以公布。 三、其他事項 (一)培養對象選拔工作是開展全國中藥特色技術傳承人才培訓項目的前提和基礎,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嚴格按照遴選條件和程序進行遴選,并做好選拔考試組織實施工作。 (二)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按照分配名額進行錄取,不得超額。 (三)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指定1名工作人員為本次選拔考試的專責保密聯絡員,并與之簽訂《2015年全國中藥特色技術傳承人才培訓項目培養對象選拔考試保密協議》(附件4),于8月10日前報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四)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于2015年8月31日前將培養對象《申報表》紙質版1份、選拔考試試卷報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將《申報表》電子版、《 省(區、市)2015年全國中藥特色技術傳承人才培訓項目培養對象選拔考試分數登記表》(附件5)、《2015年全國中藥特色技術傳承人才培訓項目培養對象匯總表》(附件6)及《2015年全國中藥特色技術傳承人才培訓項目培養對象信息采集表》(附件7)發送至郵箱scjjc@satcm.gov.cn。 (五)本項目為2015年中央轉移地方(中西部地區)支付項目,中央財政按每人每年度3萬元的標準補助中西部地區的培養對象。各相關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在培養對象名單確定公布后,及時做好專項經費的分配和落實工作。 東部9省(市)、中國中醫科學院及北京中醫藥大學申請參加本項目者,需由所在省(市)、單位參照中央財政補助標準自行解決培訓經費。 (六)本項目僅限于中藥專業人員培訓。民族地區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項目,組織開展省級民族藥特色技術傳承人才培訓工作。 (七)《申報表》及其他相關材料可從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網站(http://www.satcm.gov.cn/)下載。 (八)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師承繼教處 聯 系 人:曾興水 聯系電話:010—59957647 傳 真:010—59957699 電子郵箱:scjjc@satcm.gov.cn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201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