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意見》和衛生部等五部委《關于加強農村衛生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的意見》,切實加強農村中醫工作,充分發揮中醫藥在農村醫療保健服務中的作用,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實施鄉鎮衛生院中醫臨床技術骨干培訓項目。
一、項目目標
通過項目實施,對全國 20,000名鄉鎮衛生院中醫臨床技術人員進行系統的中醫藥知識和臨床業務技能培訓,鞏固農村中醫藥隊伍,帶動鄉鎮衛生院中醫科室建設,全面提高農村地區中醫藥服務水平。
二、項目范圍和內容
(一)項目范圍
覆蓋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為中西部農村地區。
(二)項目內容
遴選20,000名鄉鎮衛生院中醫或中西醫結合執業(助理)醫師作為培養對象,在培訓基地進行為期半年的脫產培訓,理論學習和臨床進修各3個月。除個人負擔部分費用外,對培訓所需費用給予適當補助(包括交通、食宿補貼等)。補助標準由項目省(區、市)財政、中醫藥管理部門確定,補助經費由中央、省、市(地)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按0.25萬元/人的補助標準予以補助,具體內容見附表。
三、項目組織實施
(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項目實施的宏觀管理與總體評估并負責項目實施的組織、協調、監督工作。
(二)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與日常管理,確定培訓基地(教學基地及進修基地),制定培訓大綱,遴選培養對象,并進行管理與考核。
(三)教學基地負責培訓大綱理論培訓部分的具體實施,進修基地負責安排培養對象的臨床進修及管理。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確保中央確定的項目目標實現基礎上,可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農村中醫藥機構和人員數量及其他工作基礎,確定各地培訓規模,合理分配項目資金。
四、項目執行時間
本項目實施時間為2005年-2007年。
五、項目監督與評估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專項資金管理的規定執行,加強項目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項目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地中醫藥管理部門應有專人負責項目管理,建立管理檔案,加強對培訓過程的監督管理,組織對培養對象進行結業考核;
(四)各教學基地、臨床進修基地應嚴格執行培訓方案和培訓大綱,確保培訓質量。妥善保存培養對象花名冊、教學計劃、考試(考察)記錄及其他教學資料,以備檢查;
(五)項目完成后,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將項目總結評估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財政部;
(六)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財政部將按有關規定對項目經費使用、項目實施效果等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