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西藏自治區藥材(飲片)質量標準審批工作程序(試行)》,加強自治區藥材(飲片)質量標準管理,規范自治區藥材(飲片)質量標準制定、修訂、公示和頒布等審批程序。
《工作程序》明確了自治區藥材(飲片)質量標準禁止收載的品種,包括無習用歷史的中藏藥材、中藏藥飲片的品種,經基因修飾等生物技術加工的動植物品種,未獲得公認安全、有效性數據的尚處于科學研究階段的品種等。同時明確,中藥飲片嚴禁選用與藥品性質不相適應和對藥品質量可能產生影響的包裝材料。
《工作程序》明確自治區藥材(飲片)質量標準申請人需向監管部門提交藥材資源考察情況說明、工藝研究資料、質量標準草案及起草說明、樣品等資料。并對相關部門完成資料審查、審評、檢驗等時限作出要求,強調自治區藥材(飲片)質量標準頒布執行后,根據需要由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適時組織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