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市中醫藥管理局印發《上海市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開展中醫診療活動執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促進中西醫結合,鼓勵西醫學習中醫,推進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在臨床的廣泛應用。
《辦法》明確,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經過中醫藥相關教育或培訓且考核合格的,通過相關程序登記或授權,根據其執業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能力,開展與其原執業范圍相關的中醫診療活動。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參加市級及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批準或委托舉辦的不少于2年的西醫學習中醫系統學習培訓班并取得相應證書的,可在其原執業范圍內從事與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相同的中醫診療活動。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參加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或認可舉辦的專項中醫醫療技術培訓班,并經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考核通過取得相應證書的,可以在其原執業范圍內開展專項中醫藥技術。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經醫療機構培訓并考核合格后,可以在其原執業范圍內應用全國性專業學術組織制定的本專業臨床診療規范或指南推薦的單味中藥飲片。
《辦法》要求,各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經登記或本醫療機構授權的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開展中醫診療活動的管理,定期組織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接受中醫藥基本理論、中藥飲片或中成藥、中醫醫療技術使用規范的培訓。各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本單位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開展中醫診療活動的登記制度。同時,對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開展中醫診療活動的醫療質量和安全進行定期評估,并建立動態管理制度。
《辦法》要求,市、區相關中醫藥質控組織應當將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開展的中醫診療活動納入中醫質量控制與處方管理范圍。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開展中醫診療活動情況的監督管理,對在中醫診療活動中發生重大醫療事故或醫療質量和安全事件的相關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并取消其備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