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國家財務管理有關制度,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經費來源于中央財政撥款,用于組織實施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重點開展專項攻關,本經費屬于中醫藥事業類項目經費。 第三條 專項經費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歸口管理,并充分發揮中醫藥國際交流合作專家咨詢委員會在決策管理過程中的指導、評議和咨詢作用。 第四條 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原則: (一)集中財力,突出重點。專項經費要集中執行中醫藥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目任務,防止分散使用和騰挪使用; (二)科學安排,合理配置。專項經費的立項必須以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計劃和中、長期規劃為依據,根據規劃目標、戰略重點、實施步驟,有針對性地提出專項經費項目計劃,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預算,杜絕隨意性; (三)單獨核算,專款專用。項目和項目經費應當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結果的追蹤問責機制。 第二章 經費管理與預算 第五條 專項經費預算的申報審批程序: (一)符合條件承擔項目的單位按照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項目申報書的統一要求編制項目經費預算,與申報書一起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申報; (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專家對評審入選項目的經費預算進行審議; (三)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將入選項目的經費預算和專項經費的年度總預算報財政部審批。 第六條 專項經費管理的各方職責與權限: (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1、負責編制年度經費總預算; 2、負責建立三年滾動項目庫; 3、初步審核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單位和項目經費預算,開展項目評審; 4、負責審核預算績效目標; 5、負責管理專項經費; 6、檢查、監督專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7、有效開展項目績效考評。 (二)項目承擔單位 1、組織項目申請人編制項目經費預算及預算績效目標(見附件1); 2、負責項目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3、編制項目經費決算; 4、監督項目執行人在其審批權限內的各項支出; 5、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6、組織項目負責人進行項目的自評、審計和績效考核。 (三)項目負責人 1、配合項目承擔單位編制項目經費預算及預算績效目標; 2、負責執行審批權限內的各項項目經費的支出; 3、協助承擔單位編制項目經費決算; 4、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和承擔單位的監督、檢查。 5、按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要求,配合項目承擔單位進行項目的自評、審計和績效考核。 第七條 項目經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由專項經費支付的各項費用。 第八條 原則上按照財政部公布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經濟分類支出科目執行預算支出。專項經費的開支范圍一般包括:辦公費、印刷費、咨詢費、差旅費、租賃費、培訓費、專用材料費、勞務費、委托業務費、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等。 (一)辦公費:項目執行過程中產生的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日常辦公用品、書報雜志等支出。 (二)印刷費:項目執行過程中產生的印刷費用支出。 (三)咨詢費:項目執行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參與人員、項目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咨詢費的開支標準參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四)差旅費:項目執行過程中參加有關會議、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執行。 (五)租賃費:項目執行過程中租賃辦公用房、宿舍、專用通訊網以及其他設備等方面的費用。 (六)培訓費:項目執行過程中開展相關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培訓規模以及各項費用支出。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培訓費的開支標準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執行。 (七)專用材料費:項目執行過程中產生的實驗室用品,專用服裝,專用工具和儀器等方面的支出。 (八)勞務費:項目執行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和臨時聘用人員勞務費應低于專家咨詢費標準。 (九)委托業務費:項目執行過程中委托第三方單位開展的業務費用。 (十)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項目執行過程中上述科目中未列出的與項目執行密切相關的支出。 第九條 項目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它必要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十條 經批準的經費預算原則上嚴格執行,一般不做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按規定程序重新上報審批。 第十一條 根據確定的項目經費預算、用款計劃、本年度工作進度及往年度專項經費余額情況核定本年度專項經費撥款額,及時撥給承擔單位。 第十二條 對未按項目任務書執行的項目將終止撥款并收回已撥款項。對確需調整合同計劃的項目,應在調整計劃得到正式批準后,才能恢復撥款。 第十三條 未完項目的年度結轉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已完成并通過驗收項目的結余經費,按財政部相關規定,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核定后,統籌安排。 第三章 預算編制與審批 第十四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在對征集項目進行篩選、凝練、整合時,應當同時形成項目概算。 第十五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結合項目的綜合咨詢,對項目概算進行獨立的咨詢評議。咨詢評議結果作為項目立項決策和控制項目總預算的重要依據,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六條 確定立項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組織可行性研究,編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包含項目概算及其分解情況等內容。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結合項目可行性論證,對項目概算及其分解情況等內容進行獨立論證,作為組織編制項目預算的依據。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合理組織編制項目預算。項目預算的編制要求: (一)項目預算的編制應當根據項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二)項目預算編制時應當編制來源預算與支出預算。來源預算除申請專項經費外,有自籌經費來源的,應當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自籌經費包括單位的自有貨幣資金、專項用于該項目的其他貨幣資金等。支出預算應當按照經費開支范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支出預算應當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詳細說明。 (三)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應當同時編列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 (四)項目預算書應當由項目負責人協助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共同編制。 (五)編制項目預算時,應當同時申明項目承擔單位的現有組織實施條件和資源,以及從單位外部可能獲得的共享服務。 第十八條 項目預算由項目承擔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第十九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專家或委托機構對項目預算進行評審。建立預算評審機制,完善預算管理流程。根據項目立項和管理的要求,審核項目預算績效目標,嚴把項目入庫關,切實提高入庫項目質量,盡快形成較為健全的預算評審機制,將預算評審實質性嵌入預算管理流程。 第二十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對預算評審或評估結果進行審核。對于項目預算存在重大異議的,應當按照程序進行復議。 第二十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提出項目預算安排建議報經財政部批復后,下達項目預算。 第二十一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根據預算批復,與項目組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項目任務書是預算執行、監督檢查和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項目年度預算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按照要求報送財政部。 第四章 預算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下達的項目預算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當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報財政部批準。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專項經費的監督和管理,對專項經費及其自籌經費分別進行單獨核算。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項目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辦理支出。嚴禁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項目經費年度財務決算報告。項目決算報告由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會同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決算報告由項目組織單位審核匯總后,報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第二十八條 預算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計劃任務調整、項目負責人變更或調動單位、項目承擔單位變更等影響經費預算執行的重大事項,項目負責人、項目承擔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批準。 第二十九條 專項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項目承擔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國家有權調配。專項經費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對專項經費撥付使用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專家或委托機構對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專項預算執行檢查或財務檢查。預算執行檢查或財務檢查結果,將作為調整項目或項目預算安排、按進度核撥經費的重要依據,同時作為業務驗收的主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一條 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提出財務驗收申請,財務驗收是進行項目和項目驗收的前提。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組織對項目進行財務審計與財務驗收,財務審計是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八)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項目通過驗收后,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項目經費如有結余,結余經費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財政部關于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應當結合財務審計和財務驗收,逐步建立項目經費的績效評價制度。按照入選項目批復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自評和績效評價。 (一)績效監控。預算執行中,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及項目承擔單位應對資金運行狀況和績效目標預期實現程度開展績效監控,及時發現并糾正績效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力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二)績效自評。預算執行結束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對照確定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填寫“項目支出績效自評表”(見附件2),形成相應的自評結果,作為績效考核重要依據。 (三)績效評價。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在項目承擔單位績效自評的基礎上,開展項目支出績效評價。 第三十五條 專項經費管理建立承諾機制。項目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在編報預算時應當共同簽署承諾書,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并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專項經費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機制。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相關機構和評審評議專家在專項經費管理方面的信譽度進行評價和記錄。 第三十七條 對于預算執行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專項經費、不及時編報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將會同財政部予以停撥經費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項目。對于未通過財務驗收,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取消有關單位或個人今后三年內申請國家項目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告。同時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