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6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中醫藥服務貿易發展等情況新聞發布會,商務部部長助理仇鴻在回家記者提問時表示,服務貿易概念最早是在1972年由經合組織提出來的,1994年WTO簽訂了服務貿易總協定,正式確定了服務貿易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法律地位,我國中醫藥主要是通過以下四種方式來進行服務貿易。
第一種形式是跨境提供。比如中醫藥服務在國內通過遠程的診療給國外的患者提供中醫藥服務,其實人并不出國,但是提供了服務,這就是形成了服務貿易。
第二種形式是境外消費。就是外國的患者到中國來接受中國的中醫藥服務,那就是跨境消費,這也形成了服務貿易。
第三種形式是商業存在。比如我們的企業或者醫療機構去國外設立醫療機構,這就是商業存在,它在那里提供了服務,收取了費用,這也形成了服務貿易。
第四種形式是自然人移動。就是我們的醫師去國外,去別的醫院也好,診所也好,為國外的診所提供服務。這四種形式在WTO范疇下都屬于服務貿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