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醫藥國際亞美便函〔2017〕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醫藥“一帶一路”發展規劃(2016-2020)》,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和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做好2017年度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有關工作,依據2015年頒布的《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試行)》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項目評估評審準則與督查辦法(試行)》,我司制定了《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2017年度項目申報指南》。
請各單位根據“指南”要求,做好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2017年度項目申報工作。
附件: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2017年度項目申報指南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際合作司
2017年4月17日
附件
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
2017年度項目申報指南
為貫徹落實《中醫藥“一帶一路”發展規劃(2016-2020)》,規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項目申報工作,提高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的管理效率和實施質量,做好2017年度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有關工作,依據2015年8月18日發布的《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試行)》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項目評估評審準則與督查辦法(試行)》,制定本指南。
一、項目實施目標
落實國家領導人相關批示和講話精神,履行對外承諾,落實《中醫藥“一帶一路”發展規劃(2016-2020)》的具體任務,推動一批重點示范性對外合作項目,落實中醫藥國際政府間醫療保健、教育培訓、科學研究、產業和文化合作,促進中醫藥國際文化傳播,推動中醫藥服務貿易發展。
二、項目申報范圍及內容
根據專項總體目標和項目實施進展情況,2017年度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重點支持以下項目:
一是服務國家總體外交,落實我國領導人指示批示,和被領導人公開演講提及或見證的項目,以及涉及外國領導人關注、感興趣的項目。
二是執行我國政府或部門與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間合作協議的高水平項目,以及納入我國與外國政府間高層對話、戰略合作等高層次框架平臺的項目。
三是涉及國家“一帶一路”相關規劃中的“六廊六路、多國多港”相關國家和地區,以及已有明確定位的國內核心區域、輻射中心、重要窗口等地區的項目;適當側重涉及港澳臺地區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的項目。
四是具備堅實工作基礎和可持續發展前景,并有專門的國際化隊伍、學術帶頭人和復合型人才隊伍,或大型外向型中醫藥企業參與實施的項目。
五是已形成合作模式、具備完善體制和機制、具有良好發展趨勢的滾動項目。
在此基礎上,2017年度專項項目設立4個申報類別,具體如下:
(一)“一帶一路”中醫藥海外中心建設類項目。
支持國內中醫藥機構,通過與境外相關機構合作的形式,在海外建設中醫藥中心。在為“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提供其迫切需要的醫療保健服務的同時,探索多途徑中醫藥海外綜合傳播模式,并開展海外一線中醫藥國際信息動態采集及戰略研究等工作。
2017年度專項將支持約20個本類項目(含滾動項目)。每個項目經費支持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二)“一帶一路”中醫藥國際合作基地建設類項目。
支持具有行業內技術領先優勢的國內中醫藥機構建立國際合作基地,通過與國外機構廣泛交流合作的形式,建設中醫藥國際合作基地。搭建面向中醫藥國際教育、科研、醫療、文化、服務貿易、旅游等的交流合作平臺,發揮平臺在某一領域的示范引領作用,形成內外輻射效應。
2017年度專項將支持約20個本類項目(含滾動項目)。每個項目經費支持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三)中醫藥國際標準體系構建類項目。
支持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世界衛生組織(WHO)等具有行業權威性的國際組織及區域性國家組織,開展中醫藥國際標準化合作。做好頂層設計,從整體上推進中醫藥國際標準化工作;深入參與ISO或WHO涉及中醫藥內容的相關國際標準制定工作,支持我國承擔國際組織及國內相應技術牽頭單位等工作的中醫藥機構的能力建設;支持國內有實力的機構,積極與外國藥政當局、 藥典機構及其它相關權威機構在藥典、指南、專論等涉及中醫藥產品標準化或規范性文件的編撰等領域開展合作。
2017年度專項將支持6-10個本類項目。每個項目經費支持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四)中醫藥國際文化傳播類項目。
組織制作和出版一批多種形式和載體的、面向外國民眾的中醫藥文化宣傳與知識普及的有關資料,舉辦中醫藥國際文化論壇、中醫藥海外文化巡展和中醫藥知識海外巡回講座等活動,進行落實《中醫藥“一帶一路”發展規劃》相關的專題戰略研究。
2017年度專項將支持2-3個本類項目。每個項目經費支持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三、申報要求
(一)初次申報項目基本要求。
1、項目申報機構應是省級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境內企(立項不資助)、事業單位。
2、項目申報機構應具有五年以上中醫藥國際交流與合作經驗,配備專職外事工作人員,具有完成項目所必備的人才、技術、設備、場地等基本條件以及健全的項目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3、項目負責人應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或博士以上學位,且擔任申報單位主要負責人職位,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與項目相關的工作經歷,具有較豐富的中醫藥國際交流與合作經驗,熟悉合作對象國家或地區的政策環境、市場動態及中醫藥發展趨勢。
4、所申報的項目應符合前文所述的支持方向和要求,立項依據充分。
5、所申報的項目應有較好的工作基礎。有與境外政府部門、有一定國際影響力的醫療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知名企業簽署的有效合作協議,有明確的項目目標和合理的實施方案,項目經費預算合理,知識產權歸屬明確。
6、所申報的項目應有良好的績效預期。目前進展良好,且已達成部分項目目標,在規定的時間周期內可取得突出成效。
7、除央屬單位外,所申報項目應有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推薦意見。
(二)滾動項目申報基本要求。
1、滾動項目指已完成2015年度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項目驗收或2016年度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立項的項目。
2、在前期工作基礎上,申報單位須提出明確、可持續的工作目標和具體計劃,及需要專項繼續進行經費資助的理由。
3、除央屬單位外,所申報項目應有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推薦意見。
(三)申報項目數量要求。
各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推薦不超過5個項目(含滾動項目)。
(四)項目申報和推薦的責任與義務。
1、項目申報單位及負責人的責任和義務。
項目申報單位及負責人要按照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認真撰寫項目申報書,并保證所有提交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在申報項目建議時,不得弄虛作假。對于故意在項目申報中提供虛假資料和信息的,一經查實,將被記入信用檔案,并在五年內不受理其提交的任何項目申報。
2、推薦部門的責任和義務。
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擁有對申報項目進行推薦的權利,必須認真、科學、公正地履行其職責,如發現有重大失誤或虛假行為,將不再受理其推薦的項目。
四、申報辦法
本次申報采取網上申報的形式,具體流程說明如下:
(一)申報單位注冊
申報單位首先登陸“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國際合作項目工作平臺”進行單位及用戶注冊。(網址:http://www.satcm.gov.cn/e/action/ListInfo/?classid=256)
(二)網上申報
申報單位填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國際合作項目申報書》(以下簡稱《項目申報書》)(附件1),獲得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推薦同意,取得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出具的《2017年國家中醫藥國際合作項目推薦表》(以下簡稱《推薦表》)(附件2)。申報單位通過“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國際合作項目工作平臺”上傳有關單位蓋章后的《項目申報書》及《推薦表》掃描件。(蓋章頁以掃描件形式上傳,其他頁面以word版本上傳)。
(三)網上審核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國際合作項目工作平臺”對本省推薦的申報單位上傳材料進行審核并提交材料。
(四)填報時間
網上填報申報書的時間為:2017年5月5日-5月15日17:00。為避免網絡擁擠,請申報單位合理安排填報時間,按時提交申報材料。請嚴格按照時間要求完成提交和報送,逾期不予受理。
(五)書面材料報送
申報單位于網上填報截止后7個自然日內將加蓋申報單位及推薦單位公章的《項目申報書》及《推薦表》(A4雙面打印,一式2份)報送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辦公室。
(六)形式審查
收到申報材料后,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際合作司組織開展形式審查。通過形式審查的課題,將進入后續評審環節,具體安排和相關要求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際合作司另行通知。
五、組織機構及聯系方式
(一)專項主管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際合作司。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徐 晶:010-59957716
陸燁鑫:010-59957725
(二)委托管理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辦公室(暫掛靠中國中醫科學院中醫臨床基礎醫學研究所)。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李 立:15810212686
陳仁波:13810378756
史楠楠:13811839164
申報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內南小街16號中國中醫科學院中醫臨床基礎醫學研究所,10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