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是專門用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業務管理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對新農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義。為指導和規范全國新農" />
衛農衛發〔2006〕4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是專門用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業務管理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對新農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義。為指導和規范全國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提高新農合的科學管理水平,保障和促進新農合制度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建設目標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立足于規范管理、提高效率和農民方便受益,在2-3年內建立起與新農合制度發展相適應、與建設中的國家衛生信息系統相銜接、較為完備和高效的全國新農合信息系統。在各級新農合管理部門、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以及其他相關部門間建立計算機網絡聯接,實現網上在線審核結算、實時監控和信息匯總,實現新農合業務管理的數字化、信息化、科學化,提高新農合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二、建設原則 (一)統一規劃,分級負責。衛生部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國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的有關原則和指導意見,負責新農合國家級信息平臺和數據庫的建設和運行,協調、指導省級信息系統建設和運行。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的統一要求分別負責本轄區內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負責省級信息平臺和數據庫的建設和運行,對縣(市)級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和運行進行監督與技術指導。 (二)整合資源,技術適宜。在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中,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計算機網絡資源和信息資源,避免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由于目前各地新農合的組織機構設置、制度設計和實施模式尚不統一,因此,要在系統建設實施前和實施中對業務流程不斷調整和完善,用科學的業務流程優化信息系統建設,利用高效的信息系統使業務流程更加規范。各地要在遵循衛生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基本規范(試行)》(衛辦農衛發〔2005〕108號,以下簡稱《規范》)前提下,充分考慮未來發展需要并結合本地實際,合理選擇適宜的技術方案、投資規模和階段性目標,并探索與當地綜合衛生管理信息系統的資源共享與信息交流,使相關信息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 (三)統一標準,分步實施。原則上要按照《規范》要求,逐步以省為單位統一合作醫療管理軟件。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必須按照《規范》的要求,統一軟件標準和數據接口標準。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與財政等相關部門的溝通,根據本指導意見及《財政部、衛生部關于補助公共衛生專項資金的通知》(財社〔2006〕126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按照各地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及財力等,組織招標采購,有重點、分步驟地逐年實施完成整個信息系統建設。在信息系統招標采購過程中,要切實選擇具有經濟實力、技術能力、行業經驗和良好服務的合作單位共同進行新農合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維護。 (四)規范管理,確保安全。國家級和省級新農合信息系統平臺和數據庫要建立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如省級以下設立新農合信息平臺,可以建立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也可委托設在經信息產業行政部門認定具有IDC(Internet Dat a Cent er,即互聯網數據中心)資格的IT(Information Technol ogy,即信息技術)企業,接受委托的企業負責新農合信息系統的運行和日常維護。無論經辦機構(含社保部門和保險公司)采取何種模式介入,其與新農合有關的業務信息都必須納入各省級新農合信息系統中心數據庫并接受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業務管理與指導。未經省級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轉移、公布和使用新農合相關信息,更不能用于商業目的。要建立新農合信息系統管理制度,確保信息系統長期、持續和穩定運行。要嚴格遵守我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購買和使用正版軟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信息安全的規定和標準建設、管理新農合信息系統,使之具有安全保護和保密措施以及應對計算機犯罪和計算機病毒的防范能力,確保系統和數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