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54號
《衛生信訪工作辦法》已于2006年11月30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高強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衛生信訪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衛生信訪工作和信訪行為,維護信訪秩序,根據《信訪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衛生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采用信函、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走訪等形式,向衛生行政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處理衛生信訪事項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二)依法、及時、公正、就地解決;
(三)處理實際問題與疏導教育、法制宣傳相結合。
第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傾聽群眾意見、建議和要求,為群眾提出信訪事項提供便利條件,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第五條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信訪工作,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導下開展工作,要建立健全衛生信訪工作制度,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
第六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有一名領導主管信訪工作。領導干部應當閱批重要群眾來信,接待重要來訪,定期聽取衛生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衛生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七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處理衛生信訪突發事件及群體性上訪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及時、有效處理好重大衛生信訪事項。
第八條 信訪人進行衛生信訪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自覺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衛生信訪秩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信訪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評價制度。對衛生信訪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信訪工作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和信訪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違反規定的,按照《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