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各國家中醫藥綜合改革試驗,局機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現將《國家中醫藥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8年7月25日
國家中醫藥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要求,深化國家中醫藥綜合改革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建設,充分發揮試驗區對深化中醫藥改革的探索突破、示范帶動作用,促進中醫藥事業傳承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試驗區,是為順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新要求,著眼中醫藥事業傳承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確定的在一定時期、一定區域內由地方政府聚焦試驗主題開展的改革試點。
第三條 試驗區建設應當緊密結合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大發展戰略,為中醫藥服務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提供生動改革實踐。試驗區建設應堅持問題導向,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以深化改革為重點,以改革創新成果可復制、可推廣為目標,圍繞中醫藥重點工作開展探索,為發揮“三個作用”、推進“四個建立健全”、激發和釋放“五種資源”潛力與活力作出貢獻,為完善中醫藥事業傳承發展的體制機制提供依據。
推進試驗區建設應遵循解放思想、創新機制,統籌規劃、動態管理,統一指導、地方為主的原則,靈活設置試驗主題和試驗區層級。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試驗區建設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相關政策和制度;
(二)負責試驗區建設的總體布局;
(三)負責確定試驗區及其試驗主題、建設方案;
(四)負責試驗區建設的指導、督促和評估;
(五)負責試驗區探索經驗的推廣復制。
第五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改革辦”)承擔試驗區建設統籌協調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與有關方面的溝通協調,做好情況匯總和通報工作;
(二)研究擬定試驗區建設的有關制度及政策;
(三)承擔試驗區申報的受理工作;
(四)組織對試驗區建設的督導、評估等工作;
(五)組織開展試驗區建設經驗交流工作;
(六)協助有關方面做好試驗區探索成果總結、經驗提煉、推廣復制等工作。
第六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機關有關部門負責聯系試驗區,分管該部門的局領導為聯系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所聯系的試驗區完善建設方案、制定年度計劃;
(二)指導所聯系的試驗區深化建設、大膽試驗、總結經驗、推廣成果;
(三)優先在試驗區安排本部門承擔的深化中醫藥改革有關任務并落實工作經費;
(四)定期到試驗區調研指導,參與對試驗區建設的評估工作;
(五)審核試驗區建設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和經驗交流材料等;
(六)及時了解試驗區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七)定期向聯系領導報告聯系試驗區工作情況;
(八)提出試驗區退出的建議。
第七條 試驗區所在的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轄區內試驗區建設的組織協調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開展試驗區申報工作;
(二)協調有關部門指導和支持試驗區建設,協調解決試驗區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三)指導試驗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計劃;
(四)指導試驗區加強經驗總結和成果報送;
(五)組織試驗區改革成果在轄區內推廣;
(六)參與對試驗區建設的評估工作;
(七)及時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報送試驗區建設進展。
第八條 試驗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是推進試驗區建設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試驗主題和建設方案并提出試驗區建設申請;
(二)組織實施建設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定期研究解決試驗區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三)及時總結試驗區探索的改革經驗;
(四)配合做好試驗區建設評估工作;
(五)定期向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報送試驗區建設工作進展,并及時報送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第三章 申報確定
第九條 設區市(含副省級城市),縣(市、區)可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工作安排申報國家中醫藥綜合改革試驗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每年對申報工作發文部署。
第十條 申報試驗區,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推薦。
第十一條 申報試驗區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黨委政府傳承發展中醫藥的積極性主動性高、改革創新意識強;
(二)中醫藥工作基礎較好,有較為健全的中醫藥管理體系和服務體系;
(三)圍繞擬申報的試驗主題,開展了相應的改革探索,取得一定成效;
(四)建設方案應當內容完備,主要包括:試驗主題,所在地的基本情況,建設試驗區的基礎和條件,建設的總體目標、主要措施、預期成果、建設步驟、組織保障等。
試驗主題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與申報地區共同協商確定,應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創新性、針對性,契合當地的資源稟賦,符合中醫藥改革發展實際需要;建設目標應當有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指標設計;建設措施應當具體可操作。
第十二條 改革辦接到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推薦的試驗區申報后,對符合基本條件的,組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機關有關部門、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和有關方面專家赴當地開展調研考察,一般于第四季度進行。
第十三條 改革辦根據調研考察情況,提出具體意見建議,報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長會議審議。原則上每年審議一次。
審議確定的試驗區,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批復同意開展建設。
試驗區總數保持在20個左右。試驗區建設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 試驗區應當成立由政府負責同志任組長的試驗區建設領導小組,把試驗區建設納入當地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為試驗區建設提供必要保障和支撐。
第十五條 試驗區建設方案應當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批復意見,經試驗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后以政府文件印發,并報送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
建設方案實施中如有重大調整,應當及時報送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
第十六條 試驗區應當每年定期向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報送工作計劃和總結,3月底前報送本年度工作計劃,7月中旬報送上半年工作進展和下半年工作計劃,每年12月底前報送本年度工作進展。
第十七條 試驗區應當及時報告推進建設中采取的重大舉措、取得的重大進展、形成的典型案例以及出現的重大問題和困難等。
第十八條 試驗區應當及時總結建設中探索形成的經驗和做法,報送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組織試驗區培育典型改革案例,凝練改革成效和經驗,并組織在轄區內推廣復制。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每年組織召開試驗區建設經驗交流會,定期推廣復制試驗區探索的改革經驗。
第十九條 試驗區建設實行中期評估和終期評估。
評估采取第三方評估方式,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
第二十條 中期評估對象為建設滿2年的試驗區,評估內容重點為建設進展和階段性成效。主要程序是:
(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中期評估年度工作計劃,確定第三方評估機構,召開評估工作啟動會;
(二)第三方評估機構與被評估試驗區開展工作對接,制定評估技術方案;
(三)第三方評估機構赴試驗區開展中期評估,形成評估報告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四)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向被評估試驗區反饋評估報告;
(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通報評估結果。
第二十一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對中期評估中改革典型突出、改革經驗創新的試驗區予以表揚并在資金和項目建設上給予傾斜;對推進工作不積極導致工作進展嚴重緩慢甚至停滯的試驗區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條 終期評估對象為建設期滿或建設期未滿主動提出完成建設任務的試驗區,評估內容重點為試驗主題探索情況、建設方案執行情況以及建設成效等。主要程序是:
(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終期評估工作計劃,確定第三方評估機構,召開評估工作啟動會;
(二)第三方評估機構與被評估試驗區開展工作對接,制定評估技術方案;
(三)第三方評估機構赴試驗區開展終期評估,形成評估報告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四)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向被評估試驗區反饋評估報告;
(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通報評估結果。
第二十三條 終期評估應當作出評估結論,評估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終期評估結論為合格的,予以表揚并在資金和項目建設上給予傾斜。
第二十四條 中期評估要求限期整改但限期內整改不到位的,不再作為試驗區。
終期評估結論為合格的,可繼續優先申報試驗區,擬定新的試驗主題和建設方案;反之不再作為試驗區。
終期評估結論為不合格但建設期未滿的繼續作為試驗區深化建設,待建設期滿再開展終期評估。
主動提出退出建設的,不再作為試驗區。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