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醫藥醫[1999]1號
關于加強中醫醫療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中醫(藥)管理局、衛生廳(局)中醫處,本局直屬單位:
近一個時期以來,一些地區、單位和個人打著“中醫特色門診”、“祖傳秘方”、“疑難病門診”、“坐堂行醫”和“一技之長”等名義,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亂辦醫、亂行醫、濫發醫療廣告、濫用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的制劑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了中醫醫療秩序,損害了患者的利益,影響了中醫藥的聲譽。
為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1999年5月1日起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針對上述問題,各地中醫藥主管部門應強化中醫醫政工作的依法管理,對中醫醫療機構、社會、個體辦醫的醫療活動要經常進行監督和檢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為了維護正常的中醫醫療秩序,規范中醫醫療服務行為,保證中醫醫療質量,保護人民健康,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中醫藥主管部門要積極組織各級各類中醫醫療機構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特別應加強對各級各類中醫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經常進行依法執業的培訓,經常進行執法檢查。
二、當前,各地中醫藥主管部門要根據衛生部《關于加強醫療機構聘用社會醫務人員執業管理的通知(衛醫發[1998]第26號)》和衛生部、公安部《關于清理整頓非法醫療機構,嚴厲打擊“醫托”違法活動的通知(衛醫發[1998]第29號)》的要求,對監督管理范圍內的中醫醫療機構,特別是中醫社會辦醫、個體行醫、坐堂行醫認真進行清理整頓,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堅決糾正違規辦醫、行醫。對各級各類中醫醫療機構的診療科目、診療地點、聘用社會醫務人員、院內制劑等要按規定嚴格審批和管理。
三、各級各類中醫醫療機構要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得以出租、出借、轉包、聯合等形式從事非法醫療活動。嚴禁使用未經批準的院內制劑,嚴禁院內制劑在院外非法使用。
四、嚴格醫療廣告的審批。各級各類中醫醫療機構必須嚴格按照《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發布醫療廣告,廣告內容也應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關于實行醫療廣告發布內容格式化的通知(工商廣字[1998]第249號)》的要求規范執行。
五、除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以外,任何學術團體、單位和部門都無權審批“中醫醫療中心”、“中醫特色門診”之類的中醫醫療機構,已經批準的,要限期撤銷,并按有關程序重新向中醫藥主管部門申報。
六、各地將清理整頓情況于1999年2月底前報我局醫政司。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