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醫藥辦綜[1999]175號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關于轉發《關于貫徹執行(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
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局機關各部門,各有關在京直屬單位:
現將中央國家機關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貫徹執行(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國機計生辦字[1999]9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關于貫徹執行《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
抄報:本局局領導
國機計生辦字[1999]9號
中央國家機關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室文件
關于貫徹執行《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計劃生育辦公室:
現將北京市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貫徹執行《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有關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京計生法字(1999)第55號
北京市計劃生育委員會
關于貫徹執行《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計生委,各局、總公司計生辦,北京衛戍區、武警北京市總隊計生辦:
《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已于今年5月14日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今年10月1日施行。鑒于《修正案》配套規章不能如期出臺,10月1日后《修正案》的執行分兩步進行:
一、《修正案》第三十條有關獨生子女家庭獎勵政策的規定十月一日后如期執行。
1、未滿14周歲的繼續發放至滿18周歲;
2、凡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截止到1999年10月1日)恢復其父母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至其獨生子女滿18周歲止,但今年10月1日以前已停發的獎勵費不補發;
3、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和《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收養了一個子女并已辦理了合法收養手續的夫妻(符合獨生子女家庭條件),表示今后不再生育子女的,應查驗其收養證明,從十月一日起可以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領證之日起憑證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已超過18周歲的不予補辦;
4、享受增休產假三個月的,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至其獨生子女年滿15周歲止。
二、與《修正案》相配套的規章未出臺前、仍繼續執行現行政府規章(《修正案》第三十條及與《處罰法》相抵觸的除外)。
三、市計生委將在與《修正案》相配套的規章出臺后舉辦培訓班,就貫徹執行問題進行具體部署。
執行中具體問題請與市計生委政策法規處聯系。
聯系電話: 6301.5302
北京市計劃生育委員會
1999年9月1日
主題詞:計劃生育 條例 通知
北京市計生委辦公室印制 共印1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