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醫藥發〔2005〕45號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中醫推拿按摩等活動管理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目前,一些非醫療機構以“中醫推拿”、“中醫按摩”、“中醫保健”、“中醫足底按摩”、“刮痧”、“拔罐”等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并宣傳治療作用,誤導消費者,損害了中醫的聲譽,社會各界對此反應強烈。為加強對中醫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動的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在疾病診斷的基礎上,按照中醫理論和診療規范等實施中醫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屬于醫療活動,必須在醫療機構內進行,非醫療機構不得開展。 二、醫療機構開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動,應當由在本機構執業的衛生技術人員實施,不得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開展此類活動。 三、非醫療機構開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動,在機構名稱、經營項目名稱和項目介紹中不得使用“中醫”、“醫療”、“治療”及疾病名稱等醫療專門術語,不得宣傳治療作用。 二○○五年九月五日 主題詞:中醫 醫療 管理 通知 抄送:中央宣傳部。 科學技術部、公安部、監察部、信息產業部、人口計生委、 新聞出版總署、國家工商總局、廣播影視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總后衛生部。 國務院糾風辦、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2005年9月20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