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醫藥發〔2006〕1號
關于印發《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受理中醫藥無償捐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局各直屬單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為了繼承、挖掘中醫藥(含民族醫藥)寶貴財富,規范中醫診療方法和中醫藥文獻、文物、秘方、驗方、器械、標本、炮制技術等無償捐獻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受理中醫藥無償捐獻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受理中醫藥無償捐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挖掘中醫藥(含民族醫藥)寶貴財富,規范中醫診療方法和中醫藥文獻、文物、秘方、驗方、器械、標本、炮制技術等無償捐獻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境)內外捐獻者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無償捐獻中醫診療方法和中醫藥文獻、文物、秘方、驗方、器械、標本、炮制技術等的捐獻行為。
第三條 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負責區域內的中醫藥無償捐獻工作。
第四條 無償捐獻行為是熱心公益事業的自愿行為。國家鼓勵捐獻者熱心公益事業的行為,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對捐獻的捐獻物有重大價值的捐獻者給予表彰。
第二章 受理范圍
第五條 受理范圍包括以下方面:
(一)有別于目前通用、常見的具有安全、實用、可行、重復性好的中醫診斷、治療方法;
(二)除《中醫圖書聯合目錄》之外的反映中醫藥發展,具有時代性、代表性的歷代中醫藥文獻及文物;
(三)歷代方書記載之外的具有臨床實用性的世傳、家傳的秘密方劑,應當包含處方、劑量、炮制方法、制劑方法、服用方法等;
(四)經過臨床應用,具有臨床效能的自組中醫經驗方,應當包含處方、劑量、炮制方法、制劑方法、服用方法等;
(五)經過臨床或試驗應用,具有臨床或試驗效能的中醫藥器械;
(六)具有學習價值、使用價值的中醫藥標本;
(七)炮制規范記載之外的具有世傳、家傳的炮制技術和方法,應當包含較為完整的技術路線和要點。
第六條 對出于有償目的的捐獻以及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捐獻不予受理。
第三章 受理部門
第七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委托中國中醫藥科技開發交流中心設立受理部門,并對受理部門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受理部門職責為:
(一)制定《實施細則》及工作規范;
(二)辦理接受無償捐獻事宜;
(三)及時為捐獻者出具收取證明、清單;
(四)組織對捐獻物的論證、評價工作;
(五)建立規范、完整的接受、評估與處理檔案;
(六)與參與論證、評價的相關人員簽署保密協議;
(七)定期或遇重大事項及時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報告。
第四章 受理程序
第九條 捐獻者應當填寫《中醫藥無償捐獻自愿書》,可以從受理部門網站下載或要求受理部門信函郵寄獲取。
第十條 受理部門收到捐獻者提交的捐獻物和《中醫藥無償捐獻自愿書》時,視為捐獻者完成捐獻行為。
第十一條 捐獻者完成捐獻行為后,受理部門應當及時為捐獻者出具收取證明、清單。
第五章 處理原則
第十二條 受理部門應當在捐獻者完成捐獻行為之日起60日內組織專家對捐獻物進行分類論證或委托相關機構進行分類評估。
第十三條 受理部門依據專家論證意見辦理移交手續:
(一)具有文物價值的,推薦給有關機構加以整理、收藏、展出,展出時應當注明捐獻者及捐獻時間等;
(二)具有文獻、理論價值的,推薦給有關機構加以整理、研究,發表、出版相關論文、論著時應當注明捐獻者及捐獻時間等;
(三)具有臨床價值的,推薦給與捐獻者相關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安排臨床驗證;
(四)具有研究價值的,推薦給科技管理部門,適時安排研究;
(五)具有開發價值的,推薦給有關機構,酌情進行開發,開發獲取的效益,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六)其他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受理部門應當在作出處理結論之日起7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捐獻者。
第十五條 受理部門工作人員和參與論證、評估的人員,負有為捐獻者及其捐獻物保密的義務,未經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批準不得對外宣傳、出版、使用和開展研發等活動,違反者將依據國家科技保密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中醫藥 捐獻 辦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