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醫藥發〔2008〕5號
局機關各部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工作規則》已經2008年4月17日局長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工作規則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局長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進一步加強機關制度建設,提高機關工作的規范化程度,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據《國務院工作規則》、《國務院關于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與主管部委關系問題的通知》及有關規定,結合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和醫藥衛生工作的總體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實現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的要求。
三、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工作人員職責
四、局機關工作人員要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局工作制度和崗位職責行使職權,執政為民,忠于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
六、局長召集和主持局長會議和局務會議。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局長會議或局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局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局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進行外事活動。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局長匯報。
八、局長出訪、出差、休假、學習期間,委托一名副局長主持日常工作。副局長出訪、出差、休假、學習期間,其分管的工作由局長指定其他副局長代管,由辦公室通知局機關各部門。
九、局機關各部門實行主任、司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工作。辦公室主任、司長負責本部門的全面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副司長協助辦公室主任、司長工作,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辦公室主任、司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辦公室主任、司長出訪、出差、休假、學習期間,委托一名辦公室副主任、副司長主持日常工作。
十、局機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局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要按照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政府職能總的要求,全面加強中醫藥管理,推進中醫藥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十二、依據國家衛生、藥品的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中醫、中醫中藥結合、中西醫結合以及民族醫療醫藥的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組織起草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執行。
十三、根據各類衛生技術準則和中醫藥自身特點,擬定中醫醫療、保健、中藥、護理等有關人員的技術職務評定標準和醫療、保健、護理等人員執業資格標準并監督實施;參加制訂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執業中藥師資格標準。
十四、規劃、指導和協調中醫醫療、科研、教學機構的結構布局及其運行機制的改革;擬定各類中醫醫療、保健等機構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并監督執行。
十五、對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護理及臨床用藥等進行監督和業務指導;依據有關規定在中醫行業推行醫藥人員執業資格制度。
十六、研究和指導中西醫結合工作,擬定有關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監督和協調管理中西醫結合的醫療、研究機構。
十七、研究和指導藏醫、蒙醫、維醫等各民族醫療醫藥工作;組織各民族醫療醫藥的理論、醫術、藥物的發掘、整理、總結和提高;擬定和逐步完善相關的制度規范和技術標準;監督和協調管理各民族醫療、醫藥機構。
十八、擬定和組織實施中醫藥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規劃,加強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國家重大中醫藥科研項目,組織重大中醫藥科技成果的獎勵、推廣和保密工作。
十九、在國家教育方針指導下,組織擬定和實施中醫藥教育發展規劃,加強中醫藥人才培養,注重中醫藥師承教育;對中醫藥教育質量進行監督和業務指導并在教育及實踐中提高人才素質和專業水平。
二十、組織擬定中醫藥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倡導并監督醫德醫風建設,加強敬業愛崗宣傳,提高中醫行業人員思想道德素質和醫療保健服務質量。
二十一、指導與協調中醫藥對外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學術交流、人才培養和技術合作,推進中醫藥科學的國際傳播。
二十二、按規定權限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有關辦公事務、人事管理和黨群工作;聯系相關中醫藥社會團體。
二十三、承辦國務院及衛生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四、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建立健全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部門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二十五、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年度中醫藥工作會議報告和中醫藥工作要點、會議計劃、工作總結、重要內外事活動和項目安排、經費預算和分配方案,以及重大中醫藥工作政策、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送審稿等重大決策和事項,由局長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六、在作出重大決策、制定重要政策、起草法律法規草案之前,必須進行深入調查研究,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委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應通過多種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二十七、局機關各部門的重要事項須經集體討論決定,涉及相關部門的應主動事先征求意見或溝通,并向分管局領導請示、報告。
二十八、局機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局的重大決策和有關決定,及時掌握和反饋執行情況。辦公室負責督促檢查,并及時向局領導報告。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九、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要嚴格按照依法行政、程序公開、行為規范、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健全規章制度,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中醫藥改革發展的需要,適時通過衛生部向國務院提出立法建議,制訂部門規章草案,及時提出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章規范的建議,確保法律、行政法規、規章送審稿的質量。
相關行政法規、規章實施后,要進行后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提出修訂完善的建議。
三十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國家的方針政策。涉及其他部委職權范圍的事項,應與有關部委充分協商,必要時經衛生部報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或與有關部委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以及重要涉外、涉港澳臺事項,應當事先與有關部委溝通。
三十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受權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列入立法計劃的部門規章草案,由政策法規與監督司組織起草,并提出報請局長會議審議的建議。
三十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規范行政審批。政策法規與監督司負責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事宜。
三十四、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三十五、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務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機關工作透明度。
三十六、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長會議和局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的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三十七、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國務院、衛生部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布。
三十八、實行新聞發言人制度,局新聞辦公室主任為局新聞發言人。重要新聞發布可申請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名義召開新聞發布會。需要時和衛生部聯合發布。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九、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要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全國政協的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做好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
四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必要時報告衛生部。
四十一、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范性文件,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四十二、虛心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重大問題,要反應及時,了解情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必要時向衛生部、國務院報告。
四十三、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健全信訪制度,確保信息渠道暢通,完善協調機制,依法、及時地處理信訪事宜。局領導和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處理重要的群眾來信,切實解決好關系群眾利益的實際問題。
四十四、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四十五、局領導及各部門要從嚴管理。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四十六、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四十七、局機關工作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拉關系、謀私利,或為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九章 會議制度
四十八、全國中醫藥工作會議一般每年第一季度召開。
會議的籌備和組織由辦公室、政策法規與監督司、機關服務中心負責。會議的主題和方案由辦公室會同政策法規與監督司提出,經局長會議確定。會議主要文件由政策法規與監督司負責組織起草,經局長會議討論通過。會議的會務工作由辦公室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會議結束后由政策法規與監督司負責起草向國務院、衛生部的報告。
四十九、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實行局長會議、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制度。根據需要,召開局機關全體干部大會或司局級、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會議等。
五十、局長會議由局長召集和主持。全體局領導為會議組成人員,辦公室主任列席。局長會議內容或議題由局領導提出,辦公室匯總后報局長確定。
局長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全國性會議精神,研究落實意見;
(二)溝通工作情況,統一思想認識;
(三)研究局重點工作和重大問題,形成決議。
局長會議一般每周星期五上午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同志列席。
五十一、局務會議由局長或局長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局長召集和主持。全體局領導和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席會議。局務會議內容或議題由局領導提出,辦公室匯總后報局長確定。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衛生部重要會議和指示精神;
(二)通報和部署重要工作。
局務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必要時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五十二、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領導召集和主持,由主持會議的局領導決定參加會議人員。局長辦公會議內容或議題由主持會議的局領導確定。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衛生部有關重要指示和局黨組會議、局務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
(二)協調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或直屬單位的工作;
(三)協商、論證提交局黨組會議或局務會議討論的文件;
(四)聽取地方中醫藥管理部門和直屬單位的工作匯報;
(五)研究、處理局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局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五十三、局長會議、局務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組織工作由辦公室負責。會議文件由有關部門準備后,提前交由辦公室分送與會人員。參會部門和人員要認真做好會前準備工作,對會議議題進行認真研究,提出意見。
五十四、嚴格按照參會人員要求出席會議。局領導不能出席局長會議或局務會議,向局長請假。其他人員不能列席局長會議、出(列)席局務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向辦公室請假,由辦公室匯總后報局領導。
五十五、局長會議、局務會議由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會議記錄并整理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經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局長簽發。
局長辦公會議由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會議記錄,由主持會議的局領導決定是否編印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主持會議的局領導簽發。
局長會議、局務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議定事項由辦公室負責督辦落實。
五十六、辦公室歸口負責全國中醫藥專題性工作會議計劃的管理工作。局機關各部門業務會議要嚴格執行國務院有關精簡會議的規定,減少會議數量,控制會議規模,注重會議質量,提高會議效果。全國性會議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十章 公文審批
五十七、局機關各部門辦理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
五十八、局機關各部門承辦的局發文(包括電報)需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按照辦文程序送辦公室審核后,由辦公室呈送分管局領導審批。重大事項由分管局領導核后,報局長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長審批。局機關各部門行文,涉及局內相關部門工作職責的,必須進行會簽。
五十九、以局名義呈送國務院、衛生部的請示、報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草案,須由局長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長簽發。其他以局名義發文,由分管局領導簽發;分管局領導因故不能及時簽發時,由辦公室協調,呈請其他局領導簽發。屬于重大問題,由分管局領導核報局長簽發。
六十、其他部委會簽文件,經局機關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后,一般由分管局領導簽發。重要的會簽文件由局長簽發,必要時經局長會議討論決定。
六十一、局機關各部門報送局領導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應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六十二、以辦公室名義發文(包括電報),由有關部門起草并經本部門負責人核簽后,由辦公室主任簽發。重要事項由辦公室呈請分管局領導簽發。
六十三、除辦公室外,局機關其他部門和各協調、咨詢、臨時機構不得向各地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和直屬單位印發政策性、規范性文件。
六十四、進一步精簡公文,提高公文質量,規范辦理程序,實行公文承辦、起草、審核、簽發、校對、歸檔分級負責制。嚴格執行密級文件管理規定,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效率。
第十一章 紀律和作風
六十五、局機關工作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六、對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會議、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有關衛生、中醫藥工作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和涉及中醫藥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針、政策問題,要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和衛生部報告、請示。
六十七、局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局的各項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局的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局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必須經報局領導同意。
六十八、局機關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六十九、深入開展創建學習型組織、服務型機關、和諧團隊活動,內增素質,外樹形象,推動機關建設,改進工作作風,不斷提高公務員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七十、局領導和各部門負責人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應本著務實、精干、節約的原則,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搞迎送。
外出調研、考察結束后,一般應在兩周內形成調研、考察報告。調研、考察報告應報送分管局領導,需要時經局領導同意在機關內部網上公布。
七十一、局領導原則上不為單位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七十二、以局名義組織或經局批準的有重大影響的會議和活動,要按經審定批準的方案進行新聞報道。局領導下基層調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聞報道的,報道內容要經局領導本人審定。
七十三、局領導出訪事宜由國際合作司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局領導會見國(境)外來訪人士,由國際合作司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請示,呈有關局領導批準。
局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訪,應事先書面請示分管局領導同意,由國際合作司根據本人本年度的出訪情況,報分管外事的局領導同意后,請局長批準。局機關各部門其他負責人出訪,應事先書面請示分管局領導同意后,由國際合作司根據本人本年度的出訪情況,報分管外事的局領導批準。
七十四、嚴格執行請銷假報告制度。局領導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報告局長同意,由辦公室通報其他局領導。
局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差或休假,應事先書面請示分管局領導同意后,報局長批準。局機關各部門其他負責人出差或休假,應事先書面請示分管局領導批準。
同一部門負責人不得同時全部離京外出。特殊情況必須事先書面請示分管局領導同意并報局長批準,并安排好有關工作。
局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工作日的活動安排須及時通報辦公室,由辦公室匯總報局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