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階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做好中醫醫院院內制劑傳承及創新的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院內制劑是中藥新藥制劑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全國中醫醫療管理統計調查2017年度數據,全國三級中醫醫院獨立設置制劑室的比率為73.11%,全國中醫醫院獨立設置制劑室的比率為32.36%;全國三級中醫醫院院內制劑品種數平均為32.07,全國中醫醫院院內中藥制劑品種數平均為19.64。我局非常重視對醫療機構制劑的管理,大力扶持和不斷規范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的發展,近年來,圍繞院內制劑,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關于加強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管理的意見》(國中醫藥醫政發〔2010〕39號),允許醫療機構結合本醫療機構的中醫專科特色可自主配制、調劑中藥制劑,文件具體對院內制劑的發展原則,注冊、配置及使用管理進行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醫療機構配制的中藥制劑品種,應當依法取得制劑批準文號。但是,僅應用傳統工藝配制的中藥制劑品種,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劑批準文號”,國家在法律層面明確了院內中藥制劑的管理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
2001年修訂實施的《藥品管理法》對醫療機構配制制劑作出了嚴格規定。2002年9月起實施的《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3條規定:醫療機構配制制劑,必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和樣品,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制劑文號后,方可配制。
為解決醫療機構制劑質量參差不齊,部分醫療機構變相銷售藥品、夸大宣傳、欺騙群眾等突出問題,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用藥安全,我局于2005年制定了《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和《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對醫療機構制劑的配制、調劑使用以及相關的審批、檢驗和監督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并提高了醫療機構配制制劑的準入門檻,要求必須具備《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方可申請配制制劑。同時,考慮到部分中醫醫療機構制劑室配制能力不夠,人員資金等各種原因,不能及時進行改、擴建,希望委托配制。加之大量的醫療機構中藥制劑是在綜合醫院進行配制,因此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于2004年多次舉行會議研究,就中藥制劑委托配制達成一致意見,具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且取得制劑批準文號,并屬于“醫院”類別的醫療機構的中藥制劑,委托配制在《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中給予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相應制劑劑型的“醫院”類別的醫療機構可以申請醫療機構中藥制劑,但必須同時提出委托配制制劑的申請,具體按《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辦理。
2018年,根據《中醫藥法》規定,我局發布《關于對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實施備案管理的公告》,優化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管理,提高醫療機構配制中藥制劑的積極性,推動中藥制劑的廣泛應用和名醫經驗的傳承。
下一步,我局將積極配合相關部委鼓勵醫療機構加強中藥制劑的研發和使用,充分發揮中醫藥的特色優勢。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