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中醫藥標準與技術規范國際化面臨的挑戰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推進,標準,已經廣泛而深刻地影響到國際貿易與經濟發展的多個領域。世界貿易組織關于貿易技術壁壘協定(WTO/TBT)鼓勵各成員國依據國際標準制定國家技術法規或標準,消除因標準的不一致而造成貿易中的技術壁壘。這一國際準則的確立,不僅使國際標準化活動出現了空前活躍的局面,而且使各國認識到采用國際標準是商品進入國際市場的基礎,從而使各國的標準不斷與國際標準協調一致,對世界貿易的快速增長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而與世界貿易過程中發揮標準的作用既有共同又有不同之處的是,伴隨著中醫藥廣泛地走向世界,中醫藥標準出現國際化趨勢。中國中醫藥標準與技術規范的系統性、科學性、主導性和本源性的屬性與特點,決定了中醫藥標準與技術規范獨具中國特色和自主創新優勢,在世界傳統醫學領域占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因而,很多國家和地區以及國際組織都試圖采用中國的中醫藥標準與技術規范作為其在醫療、教育和管理等方面促進中醫藥使用和發展的準則和標準。因此,我們既要看到中醫藥標準走向國際,推動中醫藥發展的可喜勢頭,也要認識到中醫藥標準面臨的挑戰,挑戰主要來自于兩個方面。
一方面是缺乏對中醫藥標準國際化的戰略對策和有效的應對措施。標準作為一種特殊商品,屬于知識產權范疇,應該得到有效的保護與利用,這一問題在數字化、網絡化技術不斷發展的今天越發顯現出來。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標準化和知識產權的基本原理是相反的。標準化追求的是使思想進入公眾領域,而知識產權則是將其變為私有財產,這也是由知識產權與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相關的私有屬性所決定了的。如何處理好這二者之間的關系,是中醫藥標準國際化進程中面臨的嶄新課題。
另一方面是我國已有的中醫藥標準與技術規范被國外竊取和濫用的問題。隨著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的開展,一些國家和組織采取種種手段將我國的中醫藥標準與技術規范復制,甚或據為己有。主要是針對中醫名詞術語、針灸穴位標準和草藥標準。世界衛生組織西太區分別于2004年10月在北京、2005年6月在東京召開了兩次冠之以“傳統醫學國際標準名詞術語制定非正式咨詢會”,邀請了中國、日本、韓國、中國澳門、英國、德國的專家參加會議。2005年10月,在韓國DAEGU正式召開了“傳統醫學國際標準名詞術語制定會議”。
在上述三次會議上,總共有23人次的會議發言,中方有8人次發言,內容涉及中醫藥名詞翻譯原理與方法、建立中醫藥名詞術語檢索系統的研究進展等,特別是我方提供了大量的中醫藥名詞術語標準化以及中醫名詞術語英語翻譯等重要的基礎性資料。可以說我方參會專家貢獻良多。
在隨后出版的《WHO INTERNATIONAL STANDARD TERMINOLOGIES ON TRADITIONAL MEDICINE IN THEWESTERN PACIFIC REGION》(西太區傳統醫學名詞術語國際標準)所列出的19種文獻資料中,有8種是在中國出版發行的相關書籍。但值得一提的是:該標準在“介紹”中雖指出:中國已制定有中醫名詞術語的國家標準(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中醫臨床診療術語》),但該標準的參考文獻中竟對這一極為重要的標準文獻不予列出。只能說明該標準的組織編制者有意回避采用我方已有相關國家標準這一事實。在此基礎上,又以“東亞傳統醫學國際疾病分類”的名義向世界衛生組織提出了制定傳統醫學疾病分類標準的建議。先后于2006年6月在韓國首爾和2007年3月在日本東京蘊釀制定傳統醫學疾病分類標準,并分別于2006年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分類部門突尼斯會議和2007年意大利的里雅思特會議上正式向世界衛生組織提出了相關建議。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以韓國有關專家為主,組織編制了“東亞傳統醫學國際疾病分類”的α版本,其主要內容源自中國的相關中醫藥國家標準,卻被冠名為“東亞傳統醫學國際疾病分類”,有意淡化中國在傳統醫學方面的地位與作用。這是由于韓方在標準制定方面投入了一定的經費支持,今年又在韓國首爾召開了名為“東亞傳統醫學國際疾病分類第三次非正式咨詢會議”,也得到了韓國Kyung Hee東西醫學研究院的經費支持。韓方通過開展傳統醫學標準化工作,成功地為韓國申請成立了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分類合作中心(WHO-FIC)。
二、要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中醫藥標準保護和利用的戰略研究
加強對我國中醫藥標準保護和利用的戰略研究根本目的是維護我國中醫藥標準與技術規范的系統性、科學性、本源性和主導性,從而推動中醫藥標準與技術規范在全世界得到盡可能廣泛的傳播與使用。中國作為傳統醫學的大國之一,在傳統醫學知識的傳承和服務于人類健康上理應發揮出示范與帶動作用。我國中醫藥標準與技術規范是中醫藥國際標準的最重要的基礎,傳統醫學的標準與技術規范是傳統醫學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筆者建議:
1.遵循國際、國內標準保護政策,重視建立和完善相關法規,從根本上保護中國中醫藥標準和技術規范。作為相關國際組織的成員國,我國應建議并支持世界衛生組織、國際標準化組織等國際組織,高度重視對成員國傳統醫學標準與技術規范的保護和利用,盡快研究制定相關的傳統醫學標準版權保護政策和法規,從而加強對傳統醫學知識產權的保護與合理利用。
2.在與相關國際組織合作方面,我國中醫藥與標準化主管部門有責任與義務積極協助相關國際組織開展工作,推動中醫藥標準與技術規范的國際化,以促進中醫藥在國外的傳播。
3.在與國外的標準化合作方面,我國中醫藥與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積極探索中醫藥標準制定與利用的合作之路,幫助一些國家和地區根據其實際需求,制定和實施符合所在國利益的中醫藥國家標準,滿足民眾對中醫藥醫療保健服務的需求。
4.在加強中醫藥標準與技術規范推廣利用管理方面,國家中醫藥主管部門應會同中國國家標準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的中醫藥標準管理辦法,對中醫藥標準與技術規范的合理使用做出規定,以保護這一具有自主創新優勢的中醫藥知識產權。對采用中國中醫藥國家標準及有關技術規范性出版物作為其本國國家標準的,應采取向我方繳納版稅或附加費用等方式予以轉讓。同時,要求其根據其本國的法律許可采取適當的措施,確保中醫藥標準內容的完整性,以維護我國中醫藥標準的科學性、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