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總后勤部衛生部印發《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取代2002年制定的《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規定》要求,醫療機構應當配備臨床藥師,三級醫院臨床藥師不少" />
近日,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總后勤部衛生部印發《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取代2002年制定的《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規定》要求,醫療機構應當配備臨床藥師,三級醫院臨床藥師不少于5名,二級醫院臨床藥師不少于3名。醫療機構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本機構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8%。 《規定》強調,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臨床用藥監測、評價和超常預警制度,對藥物臨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經濟性進行監測。醫療機構中藥飲片的管理,按照《醫院中藥飲片管理規范》執行。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可不設藥事管理組織機構和藥學部門,由中醫藥和民族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藥事工作。 《規定》要求,縣級以上地方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由醫師、臨床藥師和護士組成的臨床治療團隊,開展臨床合理用藥工作;應當配備臨床藥師,臨床藥師應當全職參與臨床藥物治療工作,對患者進行用藥教育,指導患者安全用藥;應當建立臨床用藥監測、評價和超常預警制度;應當建立藥品不良反應、用藥錯誤和藥品損害事件監測報告制度。(記者黃 心)